瀋陽一黑社會團伙覆滅:開設賭場、組織賣淫,盤踞當地20餘年

2020年8月31日,《第一時間》從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瀋陽一黑社會團伙覆滅。據悉,該團伙開設賭場、非法經營、尋釁滋事、組織賣淫,盤踞當地20餘年。該團伙的覆滅,可謂是大快人心,我們一起來看相信案情。

被告人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蹇騫,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前系瀋陽市夜未央文化俱樂部實際經營者,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現住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卿,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前系瀋陽市夜未央文化俱樂部督察主管、保安部經理,現住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殿萍,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案發前系瀋陽市夜未央文化俱樂部人事部主管、辦公室主任,現住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

其餘16名被告人不再一一列舉……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998年11月10日,在瀋陽市和平區被告人蹇騫投資開設“海天賓館”,從事組織賣淫、色情陪侍等違法犯罪活動,經營至2008年,聚斂了大量財富,為被告人蹇騫積累了原始財富。

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蹇騫與江某、黃某2、曹某1等四人合夥共同出資在瀋陽市和平區成立“瀋陽市夜未央文化俱樂部”(以下簡稱夜未央),2010年6月份,被告人蹇騫利用黃某2等人與張某3等人鬥毆事件,掌握了夜未央的經營、人事和財務權,確立了其在夜未央的實際控制地位。

被告人蹇騫為獲取鉅額經濟利益,依託其實際控制的夜未央,招收保安、吸收員工,形成了以蹇騫為組織者、領導者;以朱卿、閆洪雙、李殿萍為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以徐潔、朱鵬、麼鴻勝、李聰為積極參加者;以高建飛、劉君、任宇、劉佳慶、張海川、訾家偉、代奇、徐士博為一般參加者的人數眾多、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暴力、軟暴力、威脅等手段,利用長久以來形成的強勢地位,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非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李某2(另案處理)包庇、縱容,及拉攏、腐蝕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非作惡,進行地域控制,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

二、開設賭場罪

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蹇騫為獲取非法利益,安排被告人徐潔負責在夜未央的一樓、三樓先後設定賭博機開設賭場,由被告人劉君任機修,維護賭博機程式、收取賭資,由被告人張臣、訾家偉負責上分、退分、收取賭資、維持賭場秩序,並將收取的賭資交給被告人徐潔,再由被告人徐潔統一將賭場收入交給被告人蹇騫。經審計,以被告人蹇騫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透過開設賭場違法所得金額為人民幣528,108。88元。

三、非法經營罪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蹇騫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夜未央場內及場外出售“笑氣”(化學名稱:氧化亞氮,又名一氧化二氮)。由被告人閆洪雙、朱卿聯絡“笑氣”供應商進購“笑氣”,由被告人高建飛負責從供應商處接貨、入庫、出庫,由被告人解俊傑、郭東河、麼鴻勝、劉佳慶、張海川等人在場內及場外兜售。

每日將銷售款上交到被告人高建飛處,被告人高建飛將微信及現金收入的“笑氣”銷售款彙總後交給被告人李殿萍,由被告人李殿萍負責對供應商結算笑氣進購款,對銷售營利統計、記賬後統一交給被告人蹇騫。經審計,以被告人蹇騫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銷售笑氣的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4,576,783。80元。

四、尋釁滋事罪

1、2019年4月11日,江某接手經營的瀋陽市和平區瀋陽市夜未(wei)央文化俱樂部與蹇騫另行經營的瀋陽市鐵西區瀋陽市夜末(mo)央酒吧同時開業。為了打壓競爭對手,被告人蹇騫、朱卿指使代奇去給和平夜未央製造混亂,並給代奇提供兩瓶辣椒水。

當晚19時許,被告人代奇與朱卿安排的徐士博每人攜帶一瓶辣椒水來到瀋陽市夜未(wei)央文化俱樂部,趁著臺上表演節目,場內氣氛正在高潮的時候,被告人代奇、徐士博分別在一、二樓噴辣椒水,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上百名客人逃離,開業演出中斷。

2、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為了獲取瀋陽市和平區南五馬路121號萬麗城寫字樓二十層的租賃收益,萬某業主委員會委員唐某、史某找到被告人蹇騫,雙方簽訂虛假的出租萬某二十層給蹇騫使用的合同,利用蹇騫的威勢打壓對手。而被告人蹇騫為獲取個人利益,充當地下執法隊,非法插手他人民事經濟糾紛。

為了達到幫助萬某業主委員會實現佔有萬某二十層房屋的目的,被告人蹇騫指派被告人朱卿負責解決此事。被告人朱卿先是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與萬某二十層租戶朱某3、王某4談判,在對方未同意的情況下,指使被告人朱鵬安排被告人劉佳慶、麼鴻勝、訾家偉、任宇等夜未央的保安人員及一些社會閒散人員到萬某二十層進行滋擾。

被告人朱鵬安排被告人劉佳慶、訾家偉、麼鴻勝、任宇等人多次輪班居住在萬某二十層,居住期間對萬某二十層房間內的物品、設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破壞,直至該樓層不具備居住條件才撤走。

2017年9月份,因承租人朱某3安排工人開始裝修,被告人朱卿又派被告人朱鵬帶領被告人劉佳慶等人到萬某二十層,對裝修工人進行恐嚇驅趕,阻止工人裝修,並將萬某二十層的鐵門砸開並將監控裝置破壞,對屋內的裝修及物品進行破壞。其間當地派出所多次出警進行告誡,但仍然繼續進行滋擾。

3、2010年夜未央開業後至2019年初,被告人蹇騫安排被告人李聰、朱卿先後負責,由場外保安任宇、劉佳慶、麼鴻勝等人向在夜未央門口等客的計程車收取“點費”、發放“點卡”。只允許交“點費”的計程車停在夜未央門口接顧客,對於不交“點費”的計程車,採取驅趕、用鐳射筆晃司機眼睛、踹車、拍車窗、辱罵等方式進行威脅。每月均有幾十餘臺的計程車按月上交“點費”,收取點費後交給朱卿、李聰、朱鵬,再統一交給李殿萍,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收入。

4、被告人蹇騫安排督察對在夜未央發現的吸毒人員以送派出所處理相要挾勒索錢財,並要求將勒索的錢財上交。2015年2月28日0時許,被告人張海川在夜未央一樓衛生間發現吸毒人員陳某2,將其強行拖拽至被告人朱卿辦公室,被告人張海川、李聰、朱卿對陳某2進行恐嚇及毆打,在陳某2表示願意拿錢平事時,李聰、朱卿等人仍繼續毆打陳某2,並威脅陳某2要將其送派出所處理,陳某2持刀反抗將朱卿、李聰扎傷,陳某2乘機逃出朱卿辦公室,被夜未央多名保安人員繼續毆打,造成陳某2受傷。經鑑定陳某2鼻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口唇及雙手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五、故意傷害罪

1、2013年9月13日17時許,在夜未央文化俱樂部三樓被告人蹇騫辦公室,被告人蹇騫與中山公園園林管理處副處長姜某1因電費糾紛發生口角,被告人蹇騫將姜某1的右小腿踹傷,造成姜某1右脛骨粉碎性骨折。經鑑定,被害人姜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2、2019年6月10日晚23時,在鐵西區夜末央酒吧,因被害人莫某1的同行人員騷擾場內跳舞女演員,被告人閆洪雙及夜末央酒吧保安與莫某1等人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閆洪雙將莫某1踢傷,造成莫某1下頜骨骨折。經鑑定,被害人莫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六、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蹇騫於1998年11月10日,在瀋陽市和平區投資開設“海天賓館”,僱傭人員,組織多名賣淫女提供賣淫服務及色情陪侍服務,確定“海天賓館”與賣淫女之間分成比例,對賣淫女進行專門培訓。2003年12月29日瀋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在“海天賓館”同時查獲金某與餘某、馬某2與張某7、邢某與嵇某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七、其他違法事實

1、2018年,西部酒城主持人張某2在主持節目時,用夜未央進行調侃,相關影片因在網路上點選量高,被告人蹇騫指使郭東河帶領夜未央保安到西部酒城找到張某2,對其進行威脅,逼迫其刪除影片並公開道歉。

2、夜未央的主持人劉某2(藝名“周某4”),因在主持宴會時,請江某作為夜未央的老闆上臺講話,引起被告人蹇騫不滿,後責罵劉某2並停止其演出。劉某2被迫去南京演出,蹇騫得知後,指使被告人朱卿電話威脅劉某2,並禁止夜未央員工與劉某2聯絡。

3、2017年,在瀋陽市和平區內,朱某2因瑣事被閆洪雙、朱卿毆打,後被開除。

4、2019年3月,在瀋陽市和平區內,因王某6未跟隨蹇騫到鐵西夜末央酒吧工作,被告人蹇騫便對王某6進行毆打。

5、2014年4月27日晚22時許,在瀋陽市夜未央文化俱樂部,崔曉東因瑣事與夜未央內保李聰發生口角,李聰和夜未央的保安一起毆打崔曉東,造成崔曉東全身多處受傷。

法院判決

1、被告人蹇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故意傷害罪、犯組織賣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被告人朱卿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3、被告人李殿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其餘16名被告判決不再一一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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