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離婚時,你的這些證件應該出具!這些證件的真相你知道嗎?

我們都知道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一般只要雙方都同意離婚是可以進行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必須簽訂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關注】離婚時,你的這些證件應該出具!這些證件的真相你知道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那麼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要是離婚之後對方不履行協議怎麼辦呢?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基於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相關事宜的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認可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於人身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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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法律效力並不等同於強制執行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作為或者不作為一定的行為。

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等,法院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哪些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也必須有法律規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檔案不一定有強制執行力,如現實生活中的各種有效協議、合同等。

也就是說,雖然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能直接根據協議的內容,請求法院對不履約一方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

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透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透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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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當事人不履行得怎麼辦呢?

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那麼,應該怎麼辦呢?

離婚協議不履行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進行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即是說,由於履行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查明該協議是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則會判決撤銷離婚協議,否則,就會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式上有反悔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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