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特殊的,契約關係?

夫妻關係在它的本質上,是一種夫妻契約的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契約關係,理清夫妻的財產關係的法理,將夫妻的關係當做特殊的契約關係來看待,才可以平衡夫妻的財產關係。

在古代法律中夫妻關係的契約性質得到了充分的表現:

(一)“約定”在夫妻關係產生契約的訂立有: 約定和承諾。古代男女婚姻關係產生第一流程就是“約定”,“訂婚”就是一種“約定”。古代男女結婚首先要訂婚,這種古代婚約雖然具有買賣婚姻的性質,但正是這種“買賣契約”的性質決定了夫妻關係的契約性。從訂婚到舉行結婚儀式的這個階段內,男女雙方都被視為已經結婚一樣。所以,訂婚後的男女,如要悔婚就要承擔相應的處罰從古巴比倫、羅馬法到我國古代的法律,男女結婚,均需訂立婚約,也稱“契約”。古代社會的婚約是有法律約束力的,結婚須簽訂婚約及約定,違背婚約要予以賠償等要素已經具備契約的性質。所以,夫妻關係在古代就具有一種契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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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禮”的契約性質

聘禮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承諾”,婚約簽訂後一般男方要向女方送聘禮,在結婚儀式中女方家長要給新娘嫁妝,這一習俗和觀念一直延續到現代,只是有的民族已經淡化。在中國,很多地方還保持了送聘禮的習俗,訂婚後男方就會向女方家裡送聘禮或聘金,在司

法實踐裡經常有女方悔婚,男方要求返還聘金或聘禮的。漢族基本上對與聘禮和陪嫁的習俗已經淡化。聘禮是準新郎向準新娘的一種“承諾”,是對婚約的進一步確定,也是對這樁婚姻表示的一種“期待”。聘禮代表了新郎的誠意。應當說“陪嫁”也具有契約的含義,是新娘孃家對新郎的“誠意”的允諾和踐約的體現,同時,還意味著新娘孃家將其對新娘的家長權和在其家裡的財產份額的一種轉移,以“陪嫁”方式轉移到了丈夫家,與夫家財產的結合。聘禮是結婚之前的程式,同時也是履行婚約的開始。所以,古代的“訂婚”、“聘

禮”等婚姻現象說明夫妻財產關係帶有一種契約性。不過古代社會的夫妻關係雖然具有契約性,但卻不具備市場交易契約的實質要素。現代社會“婚約”逐漸喪失其法律效力,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但“婚約”所產生的“約定”要素仍然體現在婚姻制度和夫妻財產關

系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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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夫妻關係的契約性

古代社會夫妻關係的契約性主要是形式的,而現代夫妻關係的契約性不僅在形式上而且也體現在實質上,交易契約的自由、平等、誠信等原則已融入到夫妻法律關係之中。主要表現為:

結婚自由:

契約自由,是交易契約的基本原則,這一契約原則首先體現在結婚的法定條件要件中,即結婚應當基於“自願”。市場經濟是一種契約經濟,契約的自由的觀念催生了人們對政治自由的需求,同理婚姻關係也受到契約自由的影響,夫妻要平等首先得自由,因此結成夫妻關係應當建立在相互自願的基礎上,這成為評價婚姻是否道德的標準。契約自由、婚姻自願的原則透過“合意”二字得到最好的詮釋明確夫妻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規定“夫妻財產契約結婚後不得變更”來看,立法者認為將夫妻關係視為是一種民事契約關係更理性。因此,婚姻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方能建立,就是交易自願的契約精神在夫妻關係法中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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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約定”:

有“契約生命”之稱的約定在現代的夫妻財產的制度中也佔有著重要的地位。隨著現在市場經濟不斷的發展,婦女們也開始參與到社會勞動中,婦女獨立的經濟收入使得很多的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改變,財產權的獨立的觀念也滲透到了夫妻的財產關係之中。

地位平等的夫妻關係:

平等也成為現代夫妻關係和其財產製度的基本原則即夫妻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權利義務上是平等的,已婚的婦女在與其丈夫在財產權上也逐漸平等,妻子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對於財產的管理、收益、使用、處分,以及交易等方面與丈夫享有平等的權益保護,在法律上和判例中都是有明確的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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