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京控制度,能幫助百姓申冤,提高皇權權威,鞏固封建統治

京控制度是清朝時期的一項重要訴訟制度,它在清朝開始形成並且經過不斷地完善,終成為清代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實際運轉過程中確實出現了種種問題,並且也暴露出了自身結構性的缺陷。

如京控案件積壓問題嚴重,案件審結效率低下導致冤案叢生,以及該制度本身缺少頂層設計,沒有規定京控次數、時效以及受案範圍導致京控案件大量增加,居高不下,以及審判者先入為主的原罪觀念把罪歸結為原告,不利於京控者申冤喊屈,反而把京控者限於不利的困境。

清代的京控制度,能幫助百姓申冤,提高皇權權威,鞏固封建統治

之上種種皆是京控制度的負功能,偏離了統治者初的初衷,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京控制度的積極方面,京控制度是統治者為了鞏固統治,維護國家安定秩序而設定的。從政府角度來看,京控制度確實起到了鞏固統治,維護皇權的作用;於百姓角度看,京控制度也在某種程度上,滿足了百姓向上申冤喊屈的願望。

有清一代,京控制度形成並實際運轉,直至清朝終結而終結,根據大量京控案件客觀的看待京控制度,它有是有非,我們應該棄其非而取其是。與同時代的其他國家制度相比較,清朝京控制度依舊是一種值得讚美的制度,在十九世紀末以前,刑事上訴權在美國和英國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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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京控制度在同時期是走在前列的,雖然其有自身的缺陷,但是這些缺陷與運轉中出現的問題,都淹沒不了京控制度自身所發揮的功能,該制度於統治者而言,它起到了幫助朝廷獲取地方資訊,與監察官吏的功能,於百姓而言,它為人民申冤喊屈,開闢了一條直達天聽的告狀捷徑,為受冤之人翻案提供了一種可能。

京控案件是一面反映各省民情的鏡子,它可以反映出國家統治秩序的狀況,因為京控只會在社會度緊張時發生。各省份的京控案件包含了豐富的地方資訊,統治者可以透過京控案件瞭解地方動。

清代的京控制度,能幫助百姓申冤,提高皇權權威,鞏固封建統治

從小到民人之間關於田土戶婚糾紛,大到事關人命的典型大案,透過篩選、甄別,統治者可以獲取非常豐富的資訊,包括錢糧徵收、地方治安、官吏稱職與否等等資訊,錢糧徵收情況可以反映出,地方收成以及國庫收入情況,刑名案件之多寡可以反映出地方治安狀況,以及官員稱職與否。

同時京控制度允許京控者進京控訴,這可以讓京控者躲過地方衙門阻止截拿,而直接將冤屈情節或者地方重大資訊,呈遞給統治者,統治者也可以足不出宮殿即可掌握天下事。嘉慶帝時期,嘉慶帝透過京控案件數量,發覺山東省京控案件尤為多,因此在上諭中曾寫到:“都察院近日所奏外省控案,惟山東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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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帝透過東省案件尤多這一情況,馬上意識到在山東省京控案不斷增多的背後,絕不是因為東省離京城近的原因導致的,因為嘉慶皇帝對比與京距離相當的直隸、河南等京控情況,斷定山東省必定有其他特殊情況,經查發現,實乃是因為山東地方州縣官不理民間詞訴,使得民人糾紛不決、冤屈難審,才不得已選擇京控這條直達天聽的捷徑,向上控訴以期申冤。

針對山東省的吏治廢弛,嘉慶帝針對性的採取策略解決東省問題,並且取得一定的成效。由此可以看出當國家出現嚴重問題或危機時,京控制度可以迅速的將這些先兆,透過京控案源源不斷地呈遞給統治者,幫助統治者獲取豐富的地方資訊。

清代的京控制度,能幫助百姓申冤,提高皇權權威,鞏固封建統治

清朝州縣雖是低一級行政機關,但是為重要。汪輝祖曰:“然親民之治,實惟州縣,州縣而上,皆以整飭州縣之治為治而已。”州縣對於一個國家的安定至關重要,京控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鞏固皇權,加強對社會的管控力度。

在中國封建社會里,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圍繞加強對社會管控而制定的。鑑於實行閉關鎖國政策,以農為主的大環境,統治者極力宣揚“受命於天”,對百姓的統治順應天時、符合天意,企圖把自己的統治神話和合法化。此時京控制度的確定,正好可以給百姓提供一條申冤喊屈的路徑,幫助百姓申冤,有助於提高皇權的權威,鞏固皇權統治。

清代的京控制度,能幫助百姓申冤,提高皇權權威,鞏固封建統治

歷朝歷代統治者都奉行儒家以德治國,注重道德的表率作用,統治者只有在百姓心中樹立仁君、賢君的形象才會被百姓信服,此時京控制度可以滿足受有冤屈百姓,向上申冤的願望,這樣統治者就得到了百姓的信仰,鞏固了皇權權威,加強對社會的管控。

京控制度同時也充當了社會安全閥的角色,適時的疏解民人冤屈,緩解社會矛盾,可以有力地防止地方百姓暴動。州縣治,則天下安,如果州縣秩序不穩,民人滋事,社會矛盾就會不斷激化,終演變成大的暴動,這就會嚴重威脅到統治者追求的國家安定的目標。京控制度在緩解社會矛盾方面,可以起到一個“洩洪”的作用,在源頭解決引起國家安定的不穩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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