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為個頭太矮放棄強姦屬於犯罪中止還是未遂?

“我確實是要和她發生關係,但後來中途就停止離開了,最後並沒有強迫她,更沒有對她造成任何傷害,為什麼還說我強姦?”一個瘦瘦矮矮的男人委屈地說道。

對於剛剛審理的這一個案件,最終判定他強姦未遂判處兩年零十個月的有期徒刑,很明顯他不服氣。

案例回顧

劉根(化名)是一個地地道道的南方人,也是一個廚師,做得一手好菜,這些年一直在飯店做廚師,收入也是非常可觀。

劉根的母親是南方人,個子不高小巧玲瓏的,父親是東北的,早些年來南方打工和劉根的母親認識結婚後就定居在南方。

人們常說兒子母,女兒隨父,一方水土養育一方人,劉根就隨了母親,也是個頭不高。

聽說劉根小時候家庭條件不是很好,所以在生長髮育的時期營養跟不上,再加上父母的傳統觀點,總覺得劉根的父親個子不矮,可能是屬於晚長型的,俗話說:“二十三還能竄一竄呢”。

男子因為個頭太矮放棄強姦屬於犯罪中止還是未遂?

所以對於劉根的身高父母並沒有放在心上,慢慢地同齡人的個頭都超過了劉根,這時候父母才操起心來,可是為時已晚,錯過了猛漲期,再想補救比登天還難。

上學時期由於過於自卑,所以劉根很少和女孩子說話,更不用說交朋友了,所以一直到現在都是光棍一條。

劉根每天都是跟鍋碗瓢盆,茶米油鹽打交道,雖然有時候覺得很無趣,但是除了幹這些,自己又沒有一技之長,又沒有好看的模樣,還能幹什麼呢。

廚師的工作就是比較辛苦,特別是晚上,要等到沒有客人點餐關門的時候才能下班,不過值得高興的是飯店的老闆人挺大方的,所以每次晚上下班時幾個廚師就會在一起炒幾個小菜,喝幾口小酒,告別疲憊的一天。

這天劉根像往常一樣下班吃過飯的時候都已經十一點多,於是和同事們相互告別以後就騎著準備回去了。

男子因為個頭太矮放棄強姦屬於犯罪中止還是未遂?

劉根住的地方在郊區,不過騎電瓶車也就二十分鐘左右的時間,當他正漫不經心地往前走著突然看到前面有一女士推著電車在慢慢地走著。

原來這位美女姓劉,今年24歲,是位護士,白天電瓶車沒有衝進去電,所以下班回去騎到半道上就沒電走不動了,無奈只能下來推著走了。

劉根是屬於很悶的型別,確切地說是有色心沒色膽,平時和後廚的一大群爺們兒在一起也不好表現得太明顯,都說“酒壯慫人膽”,此時大街上格外冷清,劉根也放慢了電車的速度,緊跟在劉女士的後面。

當劉女士走過一片草叢時,劉根瞄準了時機,這個地方屬於監控死角,再加上晚上空無一人,劉根膽子就更大了,他一把拉下著劉女士扯進了草叢裡。

劉女士見狀後連連求饒,可是劉根趕緊用手捂住了劉女士的嘴,但是在與劉女士發生關係時,因為劉女士個子比較高,而劉根個子太矮,雙方在身高上存在一定的懸殊,劉根經過一番嘗試後始終無法順利實施強姦,這讓他覺得特別懊惱,後來實在沒辦法就劉根就放棄了強姦的念頭,轉身離開了。

男子因為個頭太矮放棄強姦屬於犯罪中止還是未遂?

後來劉女士看著劉根走遠以後趕緊報了警,聲稱自己遇到強姦,但是因為對方個子不高導致強姦未能實施。

就本文中劉根構成強姦罪這個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存在的爭議點就在於劉根放棄實施強姦的罪行是屬於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

什麼是犯罪中止,又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具體定義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那麼什麼是犯罪未遂,又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或者兩者是不同的概念,相對應受到的處罰也是天壤之別。犯罪中止是行為人自己主動放棄的,而犯罪未遂是行為人主觀上並不想放棄,可是由於其他原因而不得不導致其放棄。

男子因為個頭太矮放棄強姦屬於犯罪中止還是未遂?

而且兩者對性的刑事責任也不同,犯罪中止是可以相應地獲得責任免除或者較輕處罰,而犯罪未遂參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文中認為:劉根之所以放棄強姦是因為他和劉女士之間身高存在懸殊,多次嘗試並未得逞,所以劉根的放棄並非是自己主觀意識上自願放棄的,而且因為客觀願意導致最終強姦行為無法實施。

換句話來說也就是說如果劉根個人更高,再或者劉女士個子比較矮,那麼劉跟很可能不會中途放棄,犯罪行為就能得到實施,所以說劉根的行為屬於是犯罪未遂,最終判處劉根有期徒刑2年10個月。

一般強姦案中犯罪中止的情況很少見,既然要實施強姦,那就是已經在思想上決定了這一行為才去實施的,除非說當實施過程中發現對方是熟人,不好意思下手,或者覺得對方太醜,失去興趣而主動放棄的。

一般常見的強姦未遂有:有人路過,受害人大聲呼救,或者受害人過激反抗等其他因素導致的,本文中因為身高差導致強姦未遂的著實很“奇葩”。

有人說劉根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沒有想到換其他的體位嗎?有可能是劉根太過於緊張害怕,也有可能是當時腦子短路了吧。

對於文中劉根的行為有何看法?歡迎發表下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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