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寶典】為了不被罰款,我遲到了5分鐘,公司竟然這樣做. . .

上班難免會遲到,遲到就會被罰款。為了不被罰款,我遲到了5分鐘,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覆蓋了我的遲到記錄,公司以我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為由辭退我。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遇到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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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周梅是某公司的人事主管,該公司目前正在實施考勤系統,該公司現在實行的是上下班打卡的考勤制度,公司按打卡時間,計算工時、結算工資。

某天,周梅因為腹瀉沒有及時到崗遲到了5分鐘,因為擔心少算工時和工資,就私自覆蓋了機打考勤記錄。

公司發現後,以周梅違反經全體員工大會透過的《員工手冊》中“向公司編造、虛構,莫須有的事實……不誠信、欺騙行為”的規定為由單方解僱周梅。

周梅對此表示不滿,並進行了勞動仲裁和訴訟。

經審理,法院認定:“周梅的行為尚未達到嚴重違反紀律的程度,足以終止勞動合同。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懲罰,而沒有考慮員工的行為的原因、過錯、情節或後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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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作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在上述案例中,根據案例實際情況來看,單位和員工都存在過錯。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不合理性,遲到或早退,有不誠信的行為就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直接開除處理。當然,員工也沒有職業精神,私自覆改考勤記錄。

遲到5分鐘被辭退,發生這種情況,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

通常,以員工違反考勤規則來理由辭退員工,依據是新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符合這條法律的規定,單位就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那麼如何界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首先要看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明確定義“怎樣違反考勤規則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考勤規則可以有很多,但哪種行為、哪種條件下、違反了哪種規則、需要承擔怎麼的懲罰或處理,這些都需要清楚的定義在單位的規章制度裡。

並且,針對可以被辭退的行為,還需要清楚約定這類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觸犯後可以被辭退”。

其次要看單位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制定流程。

如果公司有些規章制度的制定流程並不符合勞動法的要求,不存在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如果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符合這條規定的這些要求,那麼該規章制度是可以被員工拒絕認可的,那麼就算規章制度裡有明確定義“怎樣違反考勤規則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沒有用。

因此,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法律,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企業管理,獎懲制度,單位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應當給予單位警告,如果制度不合理,給職工造成傷害,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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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遭遇遲到5分鐘公司堅持要辭退我,我能獲得補償嗎?

因為遲到被辭退的可以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遲到不屬於可以無經濟補償辭退員工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6種用人單位可以無經濟補償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別是: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完全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顯然,遲到不應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因此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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