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氣森林訴燃商標案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元氣森林公司不服不服不上訴

天眼查App顯示,5月25日,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佈,案號(2021)京行終1220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一審法院查明:訴爭商標為元氣森林公司於2018年10月申請的34058025號“燃”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32-啤酒飲料。引證商標申請人包括統一企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漢字“燃”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商品來源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絡等。故對元氣森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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