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起因媳婦沒給父親做晚飯引起的家庭血案

傷害是無處不在的,不然怎麼說“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可只有活著,才能體驗到人生的百般滋味,與他人相戀,與他人步入婚姻等,婚姻的妙處便在於,世界之大,此處是依靠、歸宿;但親密關係的建立,也意味著給了對方傷害自己的權利。

但如果是觸犯了法律,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故意殺人

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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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是

陝西

延安人,與馬某結婚多年,育有一子。可馬某和侯某的婚姻生活不只有他們建立起來的家庭,還包括侯某的父母,同樣的,侯家也避免不了婆媳矛盾,公公、婆婆沒法把兒媳當成自己的女兒一般看待,且認為兒子哪哪都好,對兒媳不太滿意。

因此馬某與公公婆婆的關係長期不和,但作為丈夫的侯某則認為,媳婦孝敬公公婆婆,順著他的父母,天經地義,理所當然,夫妻倆可沒少吵架。

都說夫妻床頭吵架床尾和,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婚姻就是如此,多的是聒噪,能忍則忍,能過則過,可馬某與侯某夫妻間的那道裂縫是沒法再修復了,侯某甚至動了殺妻之心。

2010年6月份,侯某的父親幫著兒子家安裝了自來水管,辛苦了一天,因此馬某下班回家後,侯某便讓馬某做晚飯,馬某拒絕了,侯某也不做,所以侯某父親是在兒子家餓著肚子回去的,這讓侯某感到十分氣憤,覺得馬某這媳婦做得不稱職,讓他的父親沒吃飯就回去。另外,侯某還懷疑妻子可能給他戴了“綠帽”,在外有人了。

後來兒子外出打工,侯某便於2010年8月2日白天趁著馬某上班的時間,把老鼠藥投入進了廚房煤氣櫃上的面盆中、櫥櫃的麵粉、鹽盒、鹼面瓶和臥室床下的面袋中,打算毒死妻子馬某。

當時,侯某13歲的侄子小杰(化名)還住在他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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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後,侯某便離家去了延長,不再管家裡面的事情。當天晚上,馬某與化名一起吃過晚飯後,就出現了冷汗直流、乾嘔等症狀,被送往醫院搶救,最終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經鑑定,馬某和小杰都因服用特丁磷(高毒農藥)中毒死亡。

事發後,在外的侯某返回延安,並私自進入已被警方查封的家中,將臥室床下面袋中表層面用碗挖去倒在自家花壇中。而警方經過一系列調查,鎖定了犯罪嫌疑人侯某。

侯某被捕後,很快就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經過,聲稱自己想要毒死馬某,沒想要毒侄子,侄子中毒死亡是誤殺。

2011年12月,延安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侯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免於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宣判後,侯某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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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包括:1、喪葬費;2、被扶養人生活費;3、死亡賠償金;4、精神損害撫慰金;5、交通費、食宿費等。

2013年4月,延安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認為依據被告人侯某的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對其本應判處死刑,但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案件,侯某對小杰的死亡持放任態度,系間接故意殺人。對侯某應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符合賠償規定的,應當予以賠償。

侯某最終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馬某父母1。6萬元、賠償小杰父母2。3萬餘元。

在本案,只因為妻子不給父親做飯,侯某便起了歹念,致兩人死亡,其犯罪性質無疑是十分惡劣的,讓人感到氣憤,但卻因為是屬於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案件,侯某二審被改判為了死緩,如此結果,讓很多人感到不滿和不解,也會使人誤解成,婚姻關係成了犯罪者的保護屏障。那你又是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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