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 涉事男領導不犯罪, 不批准逮捕, 被行拘15日

據央視新聞9月6日訊息,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槐蔭區公安局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對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決定。

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 涉事男領導不犯罪, 不批准逮捕, 被行拘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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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律說法】

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意味著接下來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更不會被判刑坐牢。

那麼什麼是強制猥褻罪呢?強制猥褻罪,是指違揹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猥褻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使用了強制手段和方法,以及這種手段和方法是否達到了犯罪程度,因為強制體現了被害人對性意願的違背,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利。

如果行為人實施猥褻行為並沒有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無法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強制手段,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強制手段包括,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的人身實施外力打擊或者強制,如毆打、捆綁、強拉硬拽等;所謂脅迫,是指以實施殺害、傷害或者揭發隱私等行為進行恐嚇、威脅;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使他人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趁他人熟睡或者患重病等。

雖然王某文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並不意味著他可以馬上獲得自由,他的強制猥褻行為仍然屬於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因此,王某文還要被行政拘留15日。

此外,王某文的行為在民法上構成性騷擾。性騷擾,是指違背對方意願,故意侵擾對方性權利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犯罪分子違背被害人意願,故意觸控女性身體敏感部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屬於侵犯人格權的侵權行為,要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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