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聲稱送醉酒女子回家,卻將其帶到酒店房間,強行發生性關係,已被公訴

日前,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了福建省尤溪縣人民檢察院的一份起訴書,福建省三明市的男子蘇某某與人在KTV唱歌喝酒,期間,一女子邱某某喝醉了,蘇某某聲稱要送其回家。因邱某某醉酒無法回家,蘇某某便將其帶到酒店房間內發生性關係。蘇某某以強姦罪被提起公訴。基本案情:

被告人蘇某某,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務工,現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縣。

2020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蘇某某與被害人邱某某等人在KTV唱歌喝酒。期間,被害人邱某某醉酒,被告人蘇某某聲稱要送邱某某回家。後因被害人邱某某醉酒無法回家,被告人蘇某某便將其帶到尤溪縣一大飯店。在該酒店房間內,被告人蘇某某乘被害人邱某某醉酒,與其發生性關係。16日凌晨,被害人邱某某撥打110電話報警。同年10月28日,經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送檢的被害人邱某某左乳房擦拭物、被告人蘇某某陰莖擦拭物均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告人蘇某某、被害人邱某某的DNA分型。

2020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蘇某某在酒店房間內被尤溪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

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蘇某某乘被害人醉酒,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之機,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到案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

男子聲稱送醉酒女子回家,卻將其帶到酒店房間,強行發生性關係,已被公訴

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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