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大事了,殺人了!”,雲南昭通,近日發生了一起令人心痛的悲劇

某村村民家門口,60歲男子劉某剛要回家,突然衝出一名中年男子,揮起一把鋤頭朝其頭部猛砸了幾下,致其倒地不起。村民發現後迅速聯手將行兇者控制,但是劉某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但讓人唏噓的是,行兇者是43歲的鄰居代某,曾因精神病入院8次,這次妻子從醫院將其接回家中過中秋,卻沒想到他竟然作出這樣恐怖的事情來。

據查,兩家沒有恩怨。代某的妻子也是個苦命人,代某病後,全靠其一人在外打工養家,不僅要伺候精神病的丈夫,還要侍奉公婆和照顧3個孩子。雖然她對劉某的死十分抱歉和內疚,但卻因家境貧寒沒有什麼能力進行賠償。目前,當地警方正在對具體案情進行詳細調查,案件細節尚未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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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飛來橫禍!有個精神病鄰居太恐怖了!這又是一起“精神病人殺人案”!劉某也太倒黴了,本來無冤無仇,就因為攤上這麼個鄰居,竟然就被活活砸死了,真是可憐!

近來年,精神病人殺人的新聞真是屢見不鮮,甚至有很多人認為精神病已經是刑事犯罪的“免死金牌”了。那麼被精神病人殺害真的就會白白冤死嗎?

具體到本案,代某患有精神病是事實,但並非一定不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8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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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確實存在借“精神病人”之手殺人的案件,也有精神病人清醒時假裝發病而殺人的案件,所以本案的關鍵,是要確定案發時代某是否有刑責能力,需要進行專業鑑定。

而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方面,由於代某患有精神疾病,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應當由他的監護人,即他的妻子來代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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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案中還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那就是醫院。代某的妻子想接其回家過中秋,醫院方沒有辦理任何手續、也沒有對其病情做全面的評估,就允許其出院了。那麼代某病情究竟是否穩定,是否有攻擊性的傾向,這些都是未知的,所以醫院對於此事肯定是存在明顯過錯的,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真是一場人間慘劇!代某的妻子不僅要養家餬口,還要背上賠償金的重擔,無疑雪上加霜。而劉某無緣無故丟了性命,更是可憐。各方承擔責任後,本案也會劃上一個無奈的句號。但是相較於事後的責任劃分和賠償,加強事前對重點人群的檢測管控更是有關家庭和部門需要重視和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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