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深鏡丨岳陽一婦女遇車禍身亡 警方:肇事者曾任派出所所長,現為普通民警

封面新聞記者石偉

10月5日,湖南嶽陽當地廣泛流傳幾段影片。其內容顯示,多名市民圍住幾名交警,要求交警給予說明。

從市民斷斷續續的聲音中大概能聽出,市民質疑一名疑似平江縣公安系統的工作人員開車撞了人,交警前來處理時,“發現他是領導,未對他進行酒精測試就放他離開”。

當日,平江縣公安局迴應封面新聞記者,肇事者確實曾擔任過派出所所長,但出事時身份為普通民警,現場處置民警因認識他,無意識叫了他曾經的職務打招呼,讓市民誤會。同時,交警在現場對他做了酒精吹氣測試初步排除酒駕;該交通事故系行人是被掛倒後,遭後車碾壓致死。目前肇事者已被採取留置措施,案件直接升級由市局介入處理。

行人被前車掛倒遭後車碾壓致死,責任怎麼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偉表示,該事件責任劃分與肇事者身份無關,但前車要負主要責任,後車是否擔責要看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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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領導酒駕撞人致死被放走”?現場市民指責交警“處理不公”

岳陽當地流傳的影片顯示,在一起交通事故處理現場,多個市民圍著民警理論。

影片中有市民質問:“4個人為什麼只測3個的酒精含量,另一個為什麼不測,把這個司機找出來,現在保證沒人動他,只要你測他。”

還有市民邊拍影片邊說,“你們看一下,他們交警有領導喝了酒開車,然後測酒駕就不測他,還把他放走了,出了人命的,兩個車子撞的,只測了一個司機。”

現場民警解釋:“他說他開的車,我們對他進行了酒精測試。”

從影片情況看,現場有多輛出警警車,市民情緒比較激動,民警一直在耐心解釋。

相關影片在當地多個微信群轉發。一名轉發者稱,4日晚上當地一名“公安系統領導駕車撞死了人”,交警趕到現場處理事故時認出了領導,相互打招呼後沒對他酒精測試,讓現場圍觀者很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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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系普通民警且已排除酒駕,行人被撞倒又被後車碾壓

平江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在電話中告訴封面新聞記者,他們也關注到網上傳播的這些影片,網傳資訊與實際情況有較大出入。

該負責人說,4日傍晚接到肇事者電話報警稱車禍撞了人,民警立即趕到了現場。

根據現場調查,報警男子駕車帶著家人回老家,一名60多歲的婦女過馬路,被他的車輛後視鏡掛倒在地。後邊一輛車對這個婦女造成二次碾壓。他當場報警,並叫了120救護車,但是這名婦女搶救無效死亡。

該負責人表示,這名肇事者曾經擔任過派出所所長,後崗位調動,只擔任普通民警。因為小縣城並不大,現場處置的民警認出了他,“不夠規範地打招呼叫了他原來的職務,造成現場市民誤認為他是領導,在網上傳出了公安領導撞死人的傳言”。

“我們對兩輛車的人員都做了酒精測試,都不存在酒駕情況。前車這位駕駛員隨後被帶走做血液檢測,目前結果還沒出來。因為出了人命,案子直接升級交給市局在處理,他本人也被採取了留置措施。”該負責人稱,網傳的“領導”、“酒駕”、“被放走”幾個要素目前都不存在。

律師:前車負主要責任,後車是否擔責要看具體情況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偉表示,此案中前車掛倒路人,後車碾壓路人致死,是一個連環過程,前車遇到行人有觀察、減速的責任,其掛倒路人是致人死亡的主要誘因,應該負主要責任。

他說,後車是否擔責,要看當時具體情況,比如是否超速,是否跟前車保持了安全距離。後車如果是遵守交規正常行駛,則在事故中不擔責。

“前車擔責受到相應處罰,與他是不是民警或者領導的身份無關,不會因身份加重處罰。他是否酒駕,體內酒精含量多少決定了可能觸犯的罪名及受處罰的程度。”吳立偉介紹,一般情況下,前車發生事故致路人死亡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一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體內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該行為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規定,涉嫌危險駕駛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罪名定罪處罰。因此,醉駕造成他人傷亡的嚴重後果,就可能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類似案例:

1.撞人後行駛36米才停,被認定肇事逃逸

2020年12月,雲南德欽。曹某駕轎車掛倒路邊行人,繼續前行36米後停車返回檢視。期間,行人被後方貨車碾壓致死,貨車司機報警。檢察院認為,貨車司機和行人在事故中無重大過錯行為,不承擔責任。轎車司機曹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逃逸,承擔全部事故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2.未設定標識,前車主責後車次責

2020年12月,浙江餘姚。張某駕車撞倒行人後停車檢視,隨後而來的車輛碾壓倒地的行人致其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張某遇行人透過人行橫道未禮讓,事故後未設定警告標示,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被公訴。後車司機對死者承擔次要賠償責任,不負有刑事責任。

3、前車主責,後車及死者次要責任

2020年12月,河南新鄉。範某駕車掛倒橫穿馬路的行人何某某,緊隨而來的郜某駕駛貨車躲閃不及,碾壓導致何某某死亡。法院審理認為,範某某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郜某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何某某橫過道路未在確認安全後透過,共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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