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動遷之前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否是“財產”?

張聰和劉愛菊(文中均為化名)在婚後兩年育有一子小剛,家庭成員的增加讓住房變得擁擠。於是張聰以一家三口的名義申請了宅基地建房。新房還未建成小兒子小強就出生了。隨後,一家四口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一轉眼,大兒子小剛長大成人結婚,整個家庭都喜氣洋洋,然而一場意外打破了原本的幸福家庭。在大兒子婚後不久,張聰發生了交通事故去世了。小兒子也在成家後另行申請了宅基地建房。在弟弟另建新房後,為了改善居住環境,大兒子也將房屋拆除,在原來的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劉愛菊跟隨大兒子小剛一起生活。2008年,大兒子小剛居住的

農村宅基動遷

,並獲得了50萬的拆遷補償款。二兒子小強知道後,認為宅基地補償款屬於申請宅基時的張聰、劉愛菊和大兒子小剛共同所有,三人應各享有16萬餘元。父親張聰已經去世,其享有的16萬餘元應作為遺產由母親劉愛菊、哥哥和自己共同繼承。在遭到大兒子小剛反對後,雙方對簿公堂。

農村宅基地動遷之前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否是“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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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動遷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律師認為,在這起案件中要討論的是:宅基地使用權所指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宅基地使用權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不作討論)是否是“財產”,以及是否為“個人財產”。

針對這起因

農村宅基地動遷

引發的案件,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從表面看爭議標的是宅基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的爭議。因宅基地使用權是宅基地補償款的發生原因,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即明確了宅基地補償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因出生而獲得但並不一定實際享有,因死亡而消滅。張聰因車禍死亡,自然失去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宅基地補償款當然也無權享有。小兒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補償款的訴請於法無據,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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