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實行一戶一宅, 有人卻多套房子, 多餘的房子該收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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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民有所居,農村對無償為農民提供相應的宅基地,允許農民在上面建房,滿足居住需求,可以說這是作為農村居民最為基本的福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但是必要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之上,也就是一戶一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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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居民家庭按照其省市地區標準,實行一戶一宅,即一個戶口家庭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而一戶一宅主要是解決農村建設用地被肆意濫用,從而造成用地短缺,起到了節約土地的作用;而且一戶一宅體現了公平原則,同一地區、同一標準,不分高低貴賤。

但是在現實之中,一戶多宅在農村很常見,一家兩處宅基地,乃至三處四處也是經常看到,而家庭人口僅有三五人,按理說根本就住不了這麼多房子,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那麼該不該把這些多餘的房子收回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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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矛盾不是一天兩天了,在我們看來農村房子一來不值錢,二來沒人住,要不要也無所謂。但是近日網路上多起因宅基地建房造成的熱議事件,甚至造成了多人傷亡的流血事件,我們就不能不重視。

而一戶多宅是否收回主要有3種情況。

第一、祖上繼承的房屋

目前,不僅是農村居民可以合法繼承父母乃至祖輩留下來的農房,就是已經進城的市民也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子。

在計劃生育之前,一個家庭子女眾多,需求的宅基地數量,建設的農房也多,而計劃生育之後,一個家族也許就是一根獨苗,當上幾輩人不在了,那麼這些家庭的農房都劃入到了這一根“獨苗”身上,造成了合法繼承的一戶多宅。

理論上講,這些房屋是都是這一家人的,但是也僅僅只有房屋的使用權,當這些房子年久失修之後,還是要被收回的,畢竟一戶只能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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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多處住宅面積不大於當地標準

一戶一宅其實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標準,說只能一百平就是一百平,兩百平就是兩百平。有些家庭由於受到地方限制,或者是當時經濟不寬裕,只建設了規定面積的一部分,滿足了當時的居住需求,但是隨著有錢了,地方太小,另外申請不到合適的宅基地,那麼就可以擁有兩處宅基地,只要佔地面積不大於省市標準也是合理的,這樣就有了一戶兩宅乃至多宅。

第三、一處住宅無法滿足居住需求

除了規定使用面積外,在有些地區按照人口來審批宅基地,有些地方是一口人30平米,有些是50平米。

隨著人口的增加,或者子女可以單獨分戶而沒有分戶的,為了解決住房需求,可以另行申請宅基地,不必再進行分戶,這同樣達到了一戶多宅。

而以上三種“一戶多宅”都是在合理合規之下取得的,不屬於收回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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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收回一般是指佔用耕地建房;建新房而沒有拆舊房的;非法私拉亂建造成一戶多宅事實的。

當然,也不排除本是合理的住房被強行收回的現象,這已經在多個村莊上演,為的就是利益之爭。

尤其是現在,一切要“證”,而今年農村房屋確權已經結束,不少原本合法的農房沒有取得證書,這其中還包括“一戶一宅”的家庭,這些房屋如果在有爭議或者拆遷之時,都會依照今年開始頒發的《不動產權證》,如果沒有,在補償之時將會吃大虧,甚至面臨著被村集體收回的風險,因而農民要注意自己的房屋確權了沒有,以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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