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十五歲女孩遭遇家暴,父親出獄後,女兒竟然做出這種事

現實社會,都是由千千萬萬個家庭組成的,家庭的和諧直接影響著社會的安寧與穩定。家暴如同猛獸一般,給受害家庭成員帶來身體和精神的極大傷害,“家暴”已經成為我們必須嚴肅面對的一個社會問題。

遭遇家暴該怎麼辦?女孩兒肖某就採取了錯誤的方式,最終害了自己。

基本案情:

十五歲女孩肖某與母親一起生活,可是這種平靜的生活自從父親出獄後,就發生了變化。父親五年前因故意傷害被判入獄,出獄後,無所事事,整天喝酒。

每喝必醉,喝醉後就毆打妻子,妻子為了養活家庭,即使被打,第二天還要堅持上班。久而久之,女兒肖某實在看不過父親的暴行,就策劃著讓父親進監獄。幾天後,肖某報警父親兩次對其實施性侵。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本案中,女兒肖某為了避免父親對母親頻繁的家暴,出此下策,確屬無奈之舉,但這樣的行為卻觸犯了法律,肖某完全可以採取其他法律手段維護自已的合權益,虛構的事實畢竟經是虛假的事實,可能因自已的違法行為受到法律的懲罰。

肖某的行為系誣告陷害行為。《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向有部門告發,意欲使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刑法》第243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來看,肖某捏造了父親兩次性侵的虛假事實,向公安機關報警,引起了公安機關對案件的調查處理,肖某的行為具有構成要件的符合性,因此,肖某的行為具有客觀不法性。

從責任層面來看,肖某基於避免父親家暴的動機,明知自已的行為會受父親受到刑法追究,卻捏造事實並告發,具有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但根據刑法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由於肖某犯罪時不滿十六週歲,阻卻責任,即肖某對自已誣告陷害的違法事實不負刑事責任。

遭遇家暴怎麼辦?必須要舉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遭遇家暴可以投訴、求助、報警、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人身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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