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規:允許L3智慧車上路,但駕駛員仍要擔責

深圳新規:允許L3智慧車上路,但駕駛員仍要擔責

車東西(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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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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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級自動駕駛車輛可以在國內合法上路了!

車東西7月6日訊息,昨日深圳正式釋出了《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中涉及了智慧網聯汽車定義、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自動駕駛車輛登記上路、以及自動駕駛車輛具體上路要求和涉及自動駕駛車輛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等多方內容,下面是6個最核心關鍵點。

1、智慧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

2、明確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3、明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標準,如可以允許異地路測資格通用等。

4、明確智慧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其中除了完全自動駕駛車輛之外,所有的自動駕駛車輛均需駕駛員進行承擔責任。

5、明確智慧網聯汽車准入與登記規範,提出生產銷售智慧網聯汽車必須滿足相應的產品名錄。

6、明確智慧網聯汽車的網路安全風險監督管理、以及資訊保安保護等要求。

深圳新規:允許L3智慧車上路,但駕駛員仍要擔責

深圳人大網站顯示法規已正式公佈

這也是國內首個智慧網聯汽車的管理法規。據悉,該條例將於8月1日起實施。從中可以看到,深圳此次頒佈的智慧網聯汽車法規當屬目前國內最為詳盡的,對於整個行業而言,更加完善的法規則意味著更加健全和環境保障。隨著深圳的步伐,相信後續還將會有更多城市也將出臺配套法規,推動整個行業向更高等級的自動駕駛發展。

一、定義智慧網聯車 明確3種自動駕駛級別

條例中給出了智慧網聯汽車的定義,即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1、其中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執行條件下完成動態駕駛任務,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並立即接管車輛。

2、高度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執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並立即接管車輛。

3、完全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人工操作。

定義智慧網聯車 明確3種自動駕駛級別

實際上這也對應了SAE自動駕駛級別中的L3、L4、以及L5級的自動駕駛。因此,這也就意味著,深圳成為了國內首個明文規定L3級自動駕駛車輛可以上路的城市。

自動駕駛路測方面,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主體應當依照規定向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相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方可在深圳市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範應用。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此次還將異地路測寫進了條例當中。

條例指出,道路測試主體申請將已經或者正在其他省、市進行道路測試的智慧網聯汽車在深圳市進行相同活動的,可以持原申請材料、異地道路測試的相關材料以及在深圳市開展道路測試的安全性自我宣告,經市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取得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在測試範圍方面,條例顯示,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試點。

在全域開放的行政區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具體辦法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二、自動駕駛路測再規範 異地路測或可實現

那麼如何才能夠在深圳市進行智慧網聯汽車的測試或者銷售呢?條例中也給出了規定:

1、市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應當根據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的申請,將符合深圳市地方標準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2、未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不得在深圳市銷售、登記。

3、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申請將產品列入深圳市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的,應當將相關資料提交市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稽核評估。

4、透過稽核評估後,將產品提交市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取得產品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後,由市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將符合深圳市地方標準的產品列入深圳市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目錄。

此外,在車路協同方面,條例做出如下規定:

1、智慧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因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需要,可以向市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申請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援。

2、鼓勵開放共享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的資料資訊、通訊網路等資源,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個人資訊的資料除外。

三、智慧車需要登記 車路協同也是政策重點

對於自動駕駛車輛安全員,條例也做了規定。

1、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

2、完全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是,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慧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智慧車需要登記 車路協同也是政策重點

此外,對於自動駕駛車輛的實際執行,條例也有規定。

1、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駕駛人應當處於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執行狀態和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智慧網聯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駕駛人應當立即接管車輛。

2、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慧網聯汽車應當具備在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開啟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採取降低速度、遠端接管等有效降低執行風險措施的功能。

3、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為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慧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

4、用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智慧網聯汽車應當以顯著的車身標識進行安全提示;用於公交客運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播放語音提示。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今後深圳的自動駕駛車輛行駛將會更加規範,而L4級自動駕駛去掉安全員在短期內暫時還不能實現。

四、L5可不配安全員 自動駕駛需開指示燈

為了規範智慧網聯汽車的資訊保安活動,條例作出瞭如下規定,明確智慧網聯汽車在網路資訊保安方面的“三禁止”。

禁止利用智慧網聯汽車從事下列活動:

1、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資訊;

2、採集與本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資訊;

3、非法採集涉及國家安全的資訊。

同時條例的最後還對智慧網聯汽車在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以及事故方面進行了責任劃分。

1、有駕駛人的智慧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理。

2、完全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3、智慧網聯汽車車載裝置、路側裝置、監管平臺等記錄的車輛執行狀態和周邊環境的客觀資訊,可以作為認定智慧網聯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

L5可不配安全員 自動駕駛需開指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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