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超:直播打賞行為判定需分個案討論,表演打賞可認定為服務合同關係

中新經緯8月10日電 (王玉玲)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直播打賞的性質與規範學術研討會在北京舉行。在研討會上,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管辦副主任李文超對網際網路法院涉及到平臺治理、演算法、資料的案件進行了分享。

李文超:直播打賞行為判定需分個案討論,表演打賞可認定為服務合同關係

他表示,從案件型別來講,直播打賞的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涉及未成年人打賞的案件。第二類是成年使用者要求返還直播打賞金額案件。第三類,使用者要求返還充值金額案件。

第一類是未成年人打賞消費,李文超表示,未成年人案件審理最難的是外觀行為的判定,還有行為主體的認定。行為主體的認定依據賬戶資訊,包括未成年人所在地、打賞時間、頻率、金額、打賞內容以及使用者與主播的私信內容等判定。

我們很多案件反映了監護人沒盡到監護義務的突出問題。在案件裡面,監護人疏於管理,把賬號密碼給了未成年人,允許日常消費,沒有設定金額,這種情況是不是可以認定為監護人已經默許了消費,是不是要考慮監護人的過錯。

第二,行為效力的認定,怎麼判斷打賞金額和其年齡、智力、行為能力是否適應,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也是按照個案來判斷。

第三是返還金額的判定。“返還多少,認不認定是監護人的過錯,進而減少返還的金額。我們統計過15個判決案件,其中3個已經被判了全部返還,有2個案件判決結果認為監護人有過錯,支援部分返還,所以是按照個案來處理的。”李文超說道。

第二類是成年人要求主播返回打賞金額的,網路主播的抗辯意見認為,打賞是贈與,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沒有重大誤解,沒有欺詐,不能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三類是要求返還平臺充值的,可能更多關注平臺有沒有過錯。

李文超還對直播打賞解釋道,使用者在平臺進行充值,然後去購買特定的虛擬禮物,再向主播進行打賞。這裡面涉及兩個行為,一是充值。第二是打賞,打賞涉及兩種觀點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其是贈與合同,更多是無償性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其是服務合同,主播提供表演服務,打賞方具有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享受,打賞稱之為非強制性付費形態,屬於新型服務模式。“我們認為直播打賞具有明顯的商業化經營的屬性,如果動態來看,表演服務是有對價的。從這個角度,我們認為,打賞是服務合同關係行為。”李文超說道。(更多報道線索,請聯絡本文作者王玉玲:wangyuling@chinanews。com。cn)(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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