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現代商業活動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

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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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商業活動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

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各個企業在內外部的管理、生產、客戶資訊、核心競爭力等方面逐漸形成了系統化的企業競爭實力,商業秘密的概念逐步形成並在商業活動中受到了企業和社會高度的重視,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商業秘密這一法律概念的界定以及現代商業活動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成為當下經濟法領域關注的熱點,我國法律體系關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認定的相關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

侵犯商業秘密法律溯源

我國在經濟法律體系中涉及到商業秘密相關內容起步較晚,商業秘密較為系統地成為一個法律概念是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當中的第66條提出“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提出商業秘密這一概念,並將其與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並列。此後20多年間,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經濟法》等相關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的商業秘密法律體系基本建立並得到了長足發展。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活動越發複雜,競爭越發激烈,由於我國保護商業秘密的立法較晚,目前僅有的對商業秘密認定及侵犯商業秘密的制裁的法律資源顯得很不充足。同時在當前的經濟生活中,出現了新模式、新特點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商業秘密保護也面臨更嚴峻的情況,我國的商業秘密法律體系暴露出了諸多的不足。如有學者認為,我國有關保護商業秘密刑事法制存在著很多的不足,如立法許可權及其刑法規範的欠缺、可操作性不強等,這些都亟需透過完善相關立法予以健全。

二、

現代商業活動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構成依賴於我國法律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認定,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劃分為以下幾類:

(1)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手段不正當,例如欺詐、脅迫、盜竊等。這主要是指商業秘密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業秘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的法律體系著重強調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獲取”,即只要行為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得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論是否洩露或者使用,均視為該行為已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

(2)對於採用非法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進一步進行披露、使用和傳遞或者提供給其他第三方使用等行為,這是對於商業秘密權利人的進一步侵害。在這一方面,我國法律還特別明確規定,對於明知所使用的商業秘密是透過非法途徑獲取但仍使用的,同樣視為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需承擔相應法律結果。

(3) 雙方對於商業秘密的使用有相關約定,但“行為人違反約定或者超越權利人賦予的許可權,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視為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犯。”這表明即使行為人在合法獲得商業秘密後,也不能違背保密協議而披露相關資訊。

從構成要件的角度來看,商業活動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其構成則需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上的故意。主觀上的故意是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認定的基本主觀要件,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有關商業秘密的侵害行為,行為人必須在主觀方面有故意的過錯,若缺失主觀上的故意,則只能在法理上斷定為過失或者重大過失。

(2)權利人客觀上存在有效的商業秘密。權利人是否具有有效的商業秘密,是法律上認定是否侵犯商業秘密的重要基礎,在這方面,司法部門一般委託鑑定部門或者專業鑑定者對權利人是否具有有效商業秘密進行鑑定。若行為人“侵犯”的資訊不滿足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則不構成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犯。

(3)行為人確實採取了不正當手段。商業機密的獲取與使用並不絕對是違法的,在雙方約定或者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是合法的,侵犯行為必須是行為人採取了不正當的手段。不正當手段主要有脅迫、利誘、盜竊和其他違反社會公德或者商業道德的行為等,對於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商業秘密的,可以認定是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犯。

三、

我國商業活動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認定存在的問題

1、政府保密義務的缺失

國際TRIPS協議規定,在未取得進入市場的許可證而把相關未披露的實驗資料或其他資料提供給該政府主管部門時,該國政府主管部門應保護該資料,以防不正當的商業使用。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政府及主管部門依職權獲悉他人商業秘密做出規定。這無疑會導致監管的不力,甚至監守自盜,從而不利於商業秘密的保護。

2、認定構成要件過於嚴格

現代經濟活動十分複雜,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時有發生且隱蔽性不斷加強,而認定要件的過於嚴格十分不利於對這些行為及時有效的認定,進而容易導致權利人受到侵害。在這方面,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相關要求普遍嚴於日本和美國等國家相關法律。鄭成思先生指出:“在商業秘密領域,合格的受保護資訊並無實用性的要求,是TRIPS明文規定的。”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在商業秘密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等方面提出了“實用性”要求,這不利於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專利法要求專利要具有實用性是正確的,因為它是法律的一種強勢保護,而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商業秘密的弱勢保護也要求具有實用性未免顯得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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