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的哲學家,低階的犯罪者

高明的哲學家,低階的犯罪者

弗蘭西斯·培根是英國曆史上著名的哲學家,又涉足政壇,官至權力僅次於國王的大法官。黑格爾曾指出:“有很多有教養的人,對人們所關注的種種物件,如國事、人情、心靈、外界自然等等,曾根據經驗,根據一種有教養的閱歷,發表過言論,進行過思考。培根也就是這樣一個有教養的閱世甚深的人。”其中,培根對賄賂也有過深刻的見地;晚年還因受賄受到議會的彈劾。聽聽其所論,看看其所為,想必於今人也會有所裨益。

弗蘭西斯·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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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往往與權力相連,而掌權者易犯的過錯之一就是受賄。培根認為:“掌權者易犯的過錯有四點:延誤、受賄、蠻橫和被欺惑。”“矯治賄賂的惡習,除了杜絕下屬接受不義之財,也決不給那些行賄者恩惠和利益。”行賄是為了得到更多或額外的好處,不給行賄者恩惠和利益可以杜絕賄賂之要害,培根可謂深知行賄者之心理。

位高權重者,受人關注,培根認為,掌權者僅“使人知道你不僅反對受賄,而且憎恨行賄者”還不夠,還應避免納賄之嫌,“不能給人留下你可以用財物收買的任何疑點”。比如,“如果對某件先已決定的事情,無明顯理由突然改變原則或意圖”,那就要把這樣做的目的以及改變的原因公佈於眾,以免“引起主管者因收受了某種賄賂而改變意圖的嫌疑”。掌權者“講私情沒有好處。它使人為了得到一塊麵包而破壞法律”。還有,僕人或親信由於與有權勢者的關係密切,“常常可以成為通向貪汙受賄的秘密渠道”,也是掌權者應注意之處,因為“有些僕人狐假虎威,這就難免給主人惹麻煩”。培根希望掌權者能夠廉潔清明,他甚至描繪了心中的烏托邦:“官吏都很廉潔,不接受自身薪金以外的金錢的饋贈。”培根向掌權者提出的防範賄賂的忠告,不可謂不周延不可謂不用心良苦。

可是,說來容易做卻難。明於賄賂之弊的培根,晚年還是因受賄被議會彈劾下臺。雖說這是進步的新興資產階級與封建王權鬥爭的結果,培根從中不過是充當了“國王的犧牲品”,但他受賄就是再辯解也是無法逃脫的。培根還是成了思想的巨人、行動的矮子。

原來,培根為了爬上高位,極力附和詹姆斯國王強硬的封建王權思想,在一系列重大問題上與堅持民權立場的在議會中佔多數的新興資產階級貴族產生了裂痕,議會便借打擊培根來打擊王權,其彈劾理由是培根在待決案件的審理中接受了訴訟當事人的饋贈。

培根受賄主要牽涉兩個案子。一是奧貝里控告威廉布魯克爵士案,案子遲遲未予審理。經培根身邊的人提點,奧貝里攜帶100英鎊,叫上兩個朋友去了培根的官邸。三百多年前的英國,行賄受賄實在“技術”落後,培根竟當著奧貝里這兩個朋友的面笑納了100英鎊。錢既已送出,奧貝里覺得勝券在握,一時高枕無憂,不料,等來的卻是晴天霹靂——判決不僅不利於自己,而且非常苛刻。奧貝里徹底懵了,覺得培根簡直就是瘋子。有人懷疑培根可能“吃了原告吃被告”,奧貝里一方敗訴不過是因另一方的行賄數額更大而已。

另一起案子是,愛德華·埃格頓控告他哥哥羅蘭·埃格頓爵士,送給培根一隻價值50英鎊的水罐,以後又送了一個裝著400英鎊的手提包。但在審理案子時,培根卻判決愛德華·埃格頓敗訴,判決羅蘭爵士勝訴。敗訴之後的愛德華對培根恨之入骨,立刻跑到下議院揭發,下議院成立了調查委員會,專門處理培根受賄的問題。

調查期間,有人向調查委員會講述,沃頓夫人想在大法官法院得到一份有利於自己的判決,送給培根100英鎊。大法官作出一個有利於她的判決,但判決還沒有生效。她又給了他200英鎊,之後判決就生效了。此外還有28件控告大法官的物證,每一物證都證明大法官收受了賄賂。培根“光拿錢不辦事”的黑歷史實在太多,不斷有當事人送來實錘,物證包括價值800英鎊的飾盒、價值500英鎊的鑽石耳環、價值50英鎊的金釦子……

培根12歲進入劍橋大學三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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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對指控並不否認,但他認為這並不能成為給他定罪的理由。他的辯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他認為受賄分為兩種,一種是饋贈影響到判決,也即因受賄而枉法;另一種是饋贈與判決無關,也即雖受賄而不枉法。前者有罪,後者無罪,而他屬於後者。其二,受賄和饋贈是時代的風氣,不應當完全由個人承擔罪錯。其三,他把問題推到僕人身上,說接受禮物他不知道,其錯在疏於防範和管理不嚴。

培根的辯解有理嗎?其一,據說培根下臺後,他所判決的案子並未有要求平反者。難以想象,原被告向法官行賄後拿到的裁判,居然是對他們都公正的——法律的公正價值在公民的心中還有幾許?其二,當時的英國宮廷中,上至國王,下至僕人,確實無不納賄,但時代風氣是不為個人行為負責的,它不能成為法官受賄的理由。其三,僕人替主人納賄,或僕人從中截留,那也與培根喜奢華、講排場、好鋪張的性情有關。在大法官任上,培根僱用了約40個男僕以及成比例的其他僕人,僕人們的衣裝都非常華貴,這一切都要他自己開支。培根不能節制自己的生活,他需要錢,這才是他納賄的真正原因。

培根在致白金漢公爵的一封信中說:“我認為自己的雙手是乾淨的,良心是清白的,但是在我們這個時代,哪怕擔任大法官的是使徒約伯或任何其他人,他們也隨時可能被指控犯下最醜惡的罪名。因為在這個時代,不僅犯罪已成為一種時髦,而且誣陷也成了時尚。”培根甚至還在議會中曾這樣說:“諸位請注意,犯下這一罪的不僅是我,而且是這個時代。”

英國哲學家羅素在《西方哲學史》這樣評論培根的腐敗:“在那個年代,法律界的道德有些廢弛墮落,幾乎每個法官都收受賄賂,而且通常雙方的都收。”培根所處的17世紀初,斯圖亞特朝的宮廷已經無法同伊麗莎白時代同日而語,宮廷上下賄賂風行。在時人看來,英國宮廷“散發著賄賂、嫉恨和腐敗之氣息”,法官亦不例外。

不過,培根終究是“一個有教養”的人。這“教養”在於他終於良心發現,受賄的指控,“激發我的天良”“我盡心回憶鄙人之過,我完全坦白地承認,我犯了受賄罪”。

後來培根在《論司法》一文中說:“一次冤判比多次罪行的危害更大,因為罪行不過攪汙了水流,冤判則攪汙了水源。”這段話我們已經耳熟能詳,在許多揭露法官受賄的案件報道中常被引用,而培根也成了所謂的“攪汙水源者”。他還有一句話:“司法的處所乃是一個神聖的地方,所以不僅是法官的坐席,就連那立足的臺,聽證圍欄都應當全無醜事貪汙的嫌疑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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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培根的辯解來說,其心理恰是犯罪心理學上的心理防衛。所謂心理防衛,是指一種自尋理由或採取某種行為使自己擺脫某種心理狀態困擾的心理活動。故意犯罪的犯罪人大都知道自己的行為將受到法律懲罰,因此,常常感到緊張、恐懼和良心的譴責,陷入一種極端複雜的心理狀態之中。為使自己能擺脫這種困擾,犯罪人總會自尋各種理由來解釋自己的行為,使之合理化,或採取某種行為轉移自己的注意力和思維的焦點,使這種心理得以淡化或消失。犯罪心理防衛的形式有:犯罪的合理化、投射、掩飾、轉移。

犯罪的合理化,就是行為人努力使自己相信犯罪有一定的原因,實屬迫不得已,藉以減輕或消除內心的猶豫和顧慮,以便能在心安理得的心境中進行犯罪活動,並在犯罪之後亦少為罪責所恐懼和苦惱。培根曾送給伊麗莎白女王一顆珍貴的鑽石,伊麗莎白雖沒接受,但足以說明這種風氣已蔓延到宮廷。伊麗莎白的繼位者詹姆士曾說:“如果幹掉所有受賄者,就沒人為我工作了。”培根受賄的“時代風氣”之辯,就是典型的犯罪的合理化心理,但是時代風氣是不為個人行為負責的。風氣如此,也不能成為法官受賄的理由。

投射,是指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過錯或行為的趨勢歸咎於他人,認為自己之所以犯罪或應當犯罪是他人的行為或某種客觀存在所導致的必然結果。培根將自己的受賄行為推到僕人身上,就是典型的犯罪投射心理。培根身居高位,年入1。6萬英鎊,但他貪圖享受,在揮霍無度之下很快債臺高築,到死還欠著兩萬英鎊的債。

掩飾,是指犯罪人自尋各種理由,自我辯解,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罪過或罪過不嚴重。培根認為自己受賄而不枉法就是為自己受賄的強詞奪理的辯解,就是掩飾犯罪的心理。據說培根下臺後,他所判決的案子並未有要求平反者。但法律懲罰賄賂犯罪,並不因某法官儘管受賄而判決仍然“公正”、受賄還“不枉法”,就放棄它的懲罰性。一個受賄的法官,其裁判真能令人信服嗎?

轉移,是指犯罪人將自己決意犯罪或實施犯罪所產生的情緒,有意識地轉移到其他方面,以便使自己能在犯罪活動中和案後保持情緒上的穩定。受到國會的彈劾後,培根曾告誡詹姆士國王:“現在打擊你的大法官的人,恐怕將來也會這樣打擊你的王冠。”培根將自己的受賄問題置於議會和王權的鬥爭中,來轉移自己受賄所產生的心理困境,減輕自己遭受彈劾的緊張心理,是典型的犯罪後的轉移心理,欲借議會與王權的矛盾淡化或化解自己的受賄問題。

國王當然也知道,議會打擊培根的真正原因是什麼,因此曾為之奔走,甚至親自到議會要求停止對培根案的審理。但是國王的遊說未能奏效,培根的轉移也未能奏效。議會強調他們對罪犯有進行獨立審判的權力,決定將“培根案”進行到底。1215年英國頒佈的大憲章,保障貴族的利益,限制王權,明確表示英王權力受法律限制。最終,培根只好承認他曾從未決案件當事人處收受金錢的罪行,被判有罪。

最終,法院對培根處以4萬英鎊的鉅額罰款,並且逐出了宮廷,關入倫敦塔。培根不服,但仍然以“最公正的大法官的身份,承認判決公正,以利於悔過自新”。不過,國王還是庇護了他,他沒有繳納一分罰款,也只被監禁了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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