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排名末位,是否就得捲鋪蓋走人?

績效排名末位,是否就得捲鋪蓋走人?

王女士是某服裝公司的車間工人。該公司規定為了提高工效,對全體車間員工實行年終考核末位淘汰制。2020年年終考核後,公司向王女士發出“末位淘汰通知書”:你全年績效排在整個車間的最後,按照末位淘汰制規定,公司決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王女士認為這屬於違法解僱,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仲裁機構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機構經審理認為,王女士雖然排名末位,但已經完成了公司規定的工作量,公司與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遂裁決支援了王女士的訴求。

【點評】

在用工管理實踐中,有些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或者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末位淘汰”,這種做法既缺乏法律根據,也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之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與末位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不僅排名末位,而且是不能勝任工作。應當注意的是,排列末位並不意味著不勝任工作,如果勞動者完成了規定的工作量,就不能認定其不能勝任工作。二是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也就是說,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末位者,不能直接解除其勞動合同。否則,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王女士雖然在年終考核中排列末位,但她已經完成了公司規定的工作量,並非不能勝任工作,所以,公司解僱王女士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應當與王女士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王女士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是王女士應得經濟補償金的2倍。王女士選擇了後者,仲裁機構當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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