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的主要用工形式之一,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四十小時,該用工方式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可依法約定試用期。那麼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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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廣東凡立(東莞)律師事務所李廣律師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廣東凡立(東莞)律師事務所李廣律師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別之處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如果偶然超過24小時,應當按加班處理。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勞動者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

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4)非全日制用工屬於勞動關係範疇。

5)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工資按小時計算。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制定,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至少15天結算一次。

6)除地方有特別的規定外,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需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即可。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非全日制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8)非全日制用工人員可以與多家用工單位發生勞動關係,即可以同時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與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合同訂立、試用期、離職遣散成本等諸多方面均具有較大優勢。故用人單位也比較傾向於透過此種用工方式規避用工風險和違法責任。因此,在實務中,利用用工強勢地位要求員工事前確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而實際按照全日制模式進行用工的情形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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