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過保險的人都知道,在投保的時候,有一個環節叫“健康告知”。有的保險業務員會告訴客戶“你都填否”,或者面對一些不嚴重的小問題,也都讓客戶選“否”,而且還信誓旦旦的說:只要熬過兩年都能賠?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很多時候,充滿了無奈,因為靠譜、專業的顧問一定不會這樣忽悠客戶!為了幫大家在買保險時不要踩坑,今天,梅姐和大家一起來聊聊:
什麼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目的是什麼?
帶病投保,兩年後一定可以賠嗎?
首先說,什麼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我國的《保險法》中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上面這段話,分為3層含義,我們通俗地解讀一下就是:
(1)如果消費者是
故意
的沒有如實告知,隱瞞健康狀況的,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且不退還所交的保費!
(2)如果因
重大過失
沒有如實告知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要退還已交保費!
舉個例子:老人生病了,但怕孩子擔心,於是隱瞞自己的身體狀況。孩子在為父母購買保險的時候,並不知曉父母的既往病史,從而沒有如實告知。
這種情況就是由於重大過失而沒有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並不是故意欺瞞。
(3)保險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消費者沒有如實告知,而繼續訂立合同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由此可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險公司隨便解約、拒賠的行為,對雙方都是一種保護!
保險合同是最具契約精神的誠信合同,管理的是風險,經營的是信用。所以誠信是保險行業最根本的要求和原則。即保險合同訂立雙方都應履行最大誠信原則。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有詢問的權利;對於客戶來說,有告知的義務!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目的是什麼?
就是為了防止保險人的“逆選擇”。所謂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是指:有的保險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下,仍然收取保險費,保險事故不發生,則雙方相安無事;保險事故一旦發生,保險公司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事實為由,不賠保險金、不退保險費。
但是,有的保險業務員卻把它曲解、變成忽悠客戶“帶病投保”的利器,以為是免死金牌!實則不然!如果故意期滿,不如實告知,這個條款大機率是會失去效力的,並不是帶病投保的免死金牌!
舉個例子,2016年5月15日,張小姐投保某款重疾險,2019年6月因乳腺癌申請理賠。經保險公司調查:2016年5月10日,張小姐在醫院發現乳腺腫塊住院,診斷乳房癌,後立即投保。隱瞞了自己的健康狀況,屬於惡意投保,證據確鑿,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這種情況就不適用於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否則就是變相鼓勵惡意騙保行為了,目前這樣的案例,法院也比較多,都是支援拒賠的。
兩年不可抗辯並不是尚方寶劍、免死金牌,還是建議大家買保險要講誠信原則,要如實告知!
畢竟我們買保險,買的是保障,而不是風險。如果心存僥倖,萬一出現風險,遭遇拒賠,拖著病體和保險公司打官司,正常生活變得一團糟,身心俱疲!
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兒,買保險一定要選靠譜的專業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