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拆遷安置房遲遲不交安置房怎麼辦?律師為你詳細解讀. . .

在徵收拆遷實踐中,產權置換的安置房一般都是期房,在交房之前,會有一定的過渡期,徵收方需要支付被徵收人過渡費,一般按照人口予以計算。在實踐中,如果發生徵收方遲遲不交付安置房的情形,應該怎麼辦呢?

今天,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

就此為各位被徵收人詳細解讀!

【解讀】拆遷安置房遲遲不交安置房怎麼辦?律師為你詳細解讀. . .

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簽訂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協議後,應當遵循

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以及該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關於“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之規定,

交房期限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安置房交付期限可以根據臨時過渡期的相關約定來確定。

在該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行政機關仍未履行該協議,且該協議具有履行的現實可能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則限期在棚戶區範圍內繼續履行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行政機關未按期交房,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協議未約定違約責任並不能成為行政機關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理由。

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令行政機關承擔逾期安置期間的違約賠償責任。

【解讀】拆遷安置房遲遲不交安置房怎麼辦?律師為你詳細解讀. . .

在徵收拆遷徵收時,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補償會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在協議中一定要約定安置房的交房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

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可以根據臨時過渡期的相關約定來確定,期滿後可以任意時間要求徵收方履行協議。徵收方遲遲不交付房屋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拿著徵收補償協議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徵收方依法履行補償協議交付安置房,當然被徵收人還有權要求因此增加臨時安置費。

最後史律師要提醒您的是,徵地拆遷中個案情況不盡相同,必須針對具體情況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維權方案,在遭遇複雜情況時,建議您及時聯絡專業律師聽取專業法律建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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