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收貨後,何時提質量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買方收貨後,何時提質量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買方收貨後,何時提質量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問題簡介】買方收貨後,何時提質量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買方收貨後,何時提質量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說法】買賣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賣方交付標的物後,買方應當及時對貨物進行檢驗並提出異議。檢驗的目的是為了檢查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是否與買賣合同的約定質量標準相符。

《民法典》第620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對貨物的及時檢驗,可以儘快地確定貨物的質量,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能及時解決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的糾紛,否則就會使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也不利於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關於貨物檢驗的期限,分為以下情形:

一、按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進行驗收。

買賣雙方約定檢驗期限的,該約定有效,按約定的期限進行驗收。例如,約定收貨後三天內檢驗等,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約定從其約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則。

二、未約定檢驗期間的,應及時檢驗。

合同未約定檢驗期限或者買賣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肯定不存在書面約定檢驗期限的條款,根據《民法典》第621條規定,買方在收到貨物後應當及時檢驗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

1、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間最長為二年,買受人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如果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在質量保證期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3、如果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提質量異議的時間不受通知時間的限制。

此處法律規定的“視為”在性質上為法律擬製,是立法或司法基於某種原因,將兩種本不相同的事實等同起來,作相同的法律評價,使不同的事實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擬製與法律上的推定不同,法律上的推定是指由某一事實的存在或真實推定出另一事實,但推定的事實並不一定就是客觀真實的,允許當事人以相反證據予以推翻,而法律擬製不能被證據所推翻。

如果買受人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或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提出質量異議,那麼將會喪失因產品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權利。

買方收貨後,何時提質量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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