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房屋及土地還是你的嗎?最高法行申9297號釋出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房屋及土地還是你的嗎?

在徵收過程中,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你還享有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嗎?相信很多人都是認為只有簽了協議拿了補償,才會失去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但事實上卻不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9297號《行政裁定書》進行了示明: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房屋及土地還是你的嗎?最高法行申9297號釋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原物權法第二十八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根據上述規定,一旦徵收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徵收,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將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該房屋所有權即轉歸國家所有,被徵收人對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權。城市房屋的徵收也意味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亦同時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徵收決定和補償行為不服的,可以透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對於原房屋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起訴行政機關在其房屋被依法徵收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或上級政府針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覆行為,則因為其不再具有利害關係,其訴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援。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房屋及土地還是你的嗎?最高法行申9297號釋出

綜上,一旦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都被收回,被徵收人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這是一個權利的轉化問題,被徵收人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轉變成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對此,我個人認為並不合理,喪失所有權和使用權時是簽訂補償協議之時更合理一些,但法律規定就是法律規定,因此,大家要記住一旦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就意味著被徵收人已經失去了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了。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房屋及土地還是你的嗎?最高法行申9297號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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