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大中型機械裝置,尚未驗收,企業所得稅是否確認收入?

【問題】某公司生產銷售大中型機械裝置,一般生產週期需要6個月左右。2020年4月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總價4000萬元(不含稅),合同簽訂時已經收取貨款2000萬元(即50%),未開具銷售發票;約定另外45%安裝驗收完成後支付,餘款5%作為質保金,2年後支付。2020年11月已經發貨,截止2020年底驗收尚未完成。

請問:2020年度該公司企業所得稅是否確認該筆收入?

銷售大中型機械裝置,尚未驗收,企業所得稅是否確認收入?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因此,該大中型機械裝置2020年底尚未完成驗收完成,所以2020年度該筆銷售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可以不確認收入。

由於合同約定貨款先預付50%且實際執行,因此構成了預收貨款銷售貨物。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因此該案例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0年11月。

企業在進行稅務處理的時候,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差異;同時,也要注意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