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製造業企業研發費用稅前100%加計扣除

據財政部官網4月7日訊息,財政部、稅務總局3月31日聯合釋出《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本次公告,將給製造業企業研發帶來優惠政策。

為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援科技創新,《公告》指出: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公告》指出: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三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企業辦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彙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公告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援科技創新,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製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製造業的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彙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三、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檔案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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