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最新最全的入賬、抵扣、扣除方式!

有同學問:報銷制度不規範怎麼改?——這裡的門道兒可不少

差旅費該如何入賬?都交哪些稅?進項稅如何抵扣?能否全額稅前扣除?要不要徵收個稅?來看看下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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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差旅費?差旅費都包括哪些?

對於差旅費應該包括哪些具體內容,目前的會計準則、財務通則和稅法均無具體規定,實務中更多參照的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因此,大多數企業在實務中差旅費具體包括的費用有以下幾類:

1.交通費:出差途中的車票、船票、機票等;

2.車輛費用:如果是自帶車輛,出差路上的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

3.住宿費;

4.補助、補貼:誤餐補助、交通補貼等;

5.市內交通費: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費用;

6.雜費:行李託運、訂票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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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如何入賬?今天起,就按這個來!

對於差旅費的賬務處理,會計準則並無具體規定,僅在會計科目“管理費用”的使用說明時提到一點。根據差旅費報銷人員性質不一樣,按照會計原則,實務中的差旅費報銷主要計入

“管理費用——差旅費”和“銷售費用(營業費用)——差旅費”兩個會計科目。

對於一些特殊情況的差旅費,需要分析後,遵循會計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確定計入的會計科目。

對於差旅費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需要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可直接稅前扣除的

對於管理部門或後勤部門人員出差計入“管理費用——差旅費”;企業獨立董事為行使其獨立董事的職責而發生的差旅費,計入的是“管理費用——董事會經費”;銷售部門或營銷部門為銷售產品、市場推廣等計入“銷售費用(營業費用)——差旅費”;對於這些費用支出,稅法沒有限制性規定,只要在票據等方面符合規定就可以直接扣除。

2.需要計入資產計稅基礎,不能直接稅前扣除。

(1)透過“製造費用”計入存貨的

比如,製造型企業產品加工過程中,有一個環節需要委外加工,但是企業又不放心受託加工方的質量控制,決定安排生產技術人員到受託方生產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和現場質量控制。發生的差旅費應先計入“製造費用”,而後按規定計入存貨的成本(計稅基礎)。

(2)透過“在建工程”計入固定資產的

企業基建部門為施工建設而發生的差旅費,應先計入“在建工程”,然後按規定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稅基礎)。

(3)透過“研發支出”計入無形資產的

企業研發人員為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而發生的差旅費。屬於費用化支出的,在當期按規定進行加計扣除;屬於資本化支出的,按規定的進入“無形資產”計稅基礎。

(4)其他按規定應計入資產成本(計稅基礎)的。

3.只能限額扣除的

(1)屬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範疇的

企業為達到宣傳的作用,邀請消費者或客戶到公司參觀等活動發生的費用應計入“業務宣傳費”,按稅法規定限額扣除。

(2)屬於“業務招待費”範疇的

企業因交際應酬等發生的差旅費,應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稅法規定限額扣除。

(3)屬於“職工福利費”範疇的

企業報銷的屬於員工福利性質或福利部門人員出差費用的,應計入“職工福利費”,按稅法規定限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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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抵扣進項?哪些不能抵扣進項?

自2019年4月1號之後,差旅費抵扣家族中,又填了新成員。下面來聊一聊,差旅途中產生的哪些費用可以抵扣進項稅。

1、交通費

1.符合稅法規定的交通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從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考慮到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多數情況下提供的是車票、船票、機票等,而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39號公告同時補充規定,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2.需要注意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限制範圍

但是,並不是所有差旅費中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第一條“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中就做出了限制性規定:

(1)員工範圍的限制

31號公告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上述這段話的意思,就是企業報銷的外單位員工差旅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開票資訊要求的限制

31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資訊,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一般出現在包車的情況下。這時,就需要正確開具發票,該填寫的資訊必須要求完整而正確的填寫,只能填寫企業的資訊,而不能填寫為員工個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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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扣開始時間的限制

31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在一些單位存在差旅費延後報銷的問題,需要特別檢查票據上的時間,避免出現不該抵扣進項稅額也抵扣了。

劃重點:

車票可以抵扣,必須同時滿足:

1。飛機票、火車票等為 2019年4月1日之後取得的,才允許抵扣。

2。報銷人員是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

3。屬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如員工去境外出差報銷的國際機票,不允許抵扣。

4。用於生產所需;對於用於免稅、簡易計稅專案、個人消費、集體福利的不允許抵扣。

5。如果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抬頭必須為公司,非公司抬頭不允許抵扣。

注意:

(1)只有電子普票才可以抵扣,紙質的不行;

(2)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顯示“不徵稅”,不允許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稅〔2017〕90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24號。

2、車輛費

自有車輛:出差途中產生費用,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抵扣,如果取得的是普票則不允許抵扣。

私車公用:出差途中產生的加油費專用發票,可以認證抵扣; 注意:一定要簽訂租車協議,並約定加油費、停車費等由公司承擔。

租車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取得專票的,可以抵扣。

3、住宿費

出差中的住宿費,如果能取得公司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允許認證抵扣的。

注意,以下情況不允許抵扣:

1。屬於職工福利性質範疇的,比如報銷的員工旅遊、探親等情況下的住宿費;

2。員工或股東個人消費的;

3。屬於交際應酬給予客戶等報銷的;

4。企業免稅專案或簡易計稅專案編制人員出差發生的等。

鑑於此,可能存在稅務爭議情況有:

1。住宿費的發生時間是否集中發生在節假日,如春節、五一、國慶等;消費的酒店是否集中在景點、旅遊區;

2。結合企業的福利制度,是否存在返鄉、旅遊等福利專案;

3。企業本地發生的住宿費(考慮有接待消費的可能);

4。員工因公差旅發生住宿費報銷,是否有註明事由的單位出差審批表以及其他證明,如:航空客執行程單、登機牌、道路客運發票、保險發票等;

5。企業內部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及免徵增值稅的專案在內部人員編制、費用預(核)算、報銷等方面是否進行了分別核算。

4、餐飲費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所以,出差途中產生的餐費,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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