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文規範短期健康險業務,將嚴肅查處產品條款不規範、銷售誤導行為

銀保監會發文規範短期健康險業務,將嚴肅查處產品條款不規範、銷售誤導行為

5月17日,銀保監會向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下發《關於做好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客戶服務工作的通知》,指導各保險公司認真貫徹落實《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7號),做好客戶服務工作。

銀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客戶權益保障工作,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總分聯動的工作機制,依法合規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積極主動做好客戶服務工作,真正滿足人民群眾健康保障需求。

其次,要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客戶真實需求制定服務方案,對已購買產品的客戶要繼續提供保障服務,要滿足客戶保險期間屆滿後的合理轉保需求,做好產品轉換、客戶溝通、投訴處理等工作,確保平穩有序銜接。

同時,要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嚴格規範銷售行為,嚴禁虛假承諾、誇大宣傳等違法違規問題;嚴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的續保表述,不得使用可能引起保險消費者誤解的表述,並對已備案產品條款進行自查整改。

具體來看,一是條款中續保內容必須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且表述必須包含“本產品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二是條款中不得包含“本產品可續保至XX週歲”、“續保時最高年齡可至XX週歲”等類似表述;三是條款中不得包含“您重新投保時,我們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變化或者理賠情況而拒絕您的投保申請”“您第X次後投保時,我們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變化或者理賠情況而拒絕您的投保申請”或“我們不會因為被保險人在首次投保後的健康狀況變化而拒絕您的重新投保申請”等類似表述;四是條款中不得包含“續保時我們將以您首次投保時的身體狀況和健康告知進行核保”或“續保時我們不再對您的身體狀況進行稽核”等類似表述;五是條款中不得包含“續保時保費交納寬限期為60天”等類似表述;六是條款中不得包含其他容易讓消費者混淆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的表述。

後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督促各保險公司做好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客戶服務工作,持續強化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產品條款不規範、銷售誤導等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並依法依規追究保險公司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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