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怎麼確定?

法律知識要點:

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一旦有證據證明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視為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當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怎麼確定?

在司法實務中如果確定離婚時的賠償標準一直是當事人關心的問題,物質損害賠償一般比較容易確定,根據實際損失進行價值確實。但是,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卻不是那麼容易,這是因為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有無形性特徵。所以在實務中,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綜合考慮案件的事實來把握,一般會參考以下幾個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這一點可以從結婚時間等方面進行區別,例如,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精神損害更重,如果剛結婚不久,雙方共同生活居住的時間短的,這種情況下可能會較輕。但是,根據期限來判斷僅是相對的,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輕,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重,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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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的具體情節。

應結合過錯方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較高。

四、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狀況較好,可以多判決,將來也可以得到執行;如果過錯方本身經濟狀況太差,判決再多將來無法得到執行,判決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所以既要彌補無過錯方的損失,也要考慮過錯方的實際情況。

上述這四點,就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參考標準,但並不僅限於此,司法實務中各地的賠償數額差別較大,當事人在提出該賠償請求時,一定要有理有據的合理主張,以增加成功的機會。為了更好的說明該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參考。

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怎麼確定?

案情簡介:

潘某與李某甲於2003年4月因工作相識,隨後確立戀愛關係,2004年××月××日登記結婚,於2005年××月××日生育兒子李某乙,在雙方戀愛期間,李某甲就有過對潘某的暴力行為,主動道歉後獲得潘某諒解。婚後不久,李某甲因無端猜疑潘某與其他異性有曖昧關係,又對潘某施暴,之後不時藉故對潘某暴力相向,但潘某顧及家庭及幼子一直隱忍。

2007年之後,潘某因不堪忍受李某甲實施家庭暴力多次報警,同時向婦聯、社工機構求助,並向李某甲提出離婚。考慮到家庭及孩子尚小,潘某猶豫再三放棄了離婚的念頭。然而李某甲仍然不思悔改,除了毆打潘某外,李某甲偶爾也會打罵兒子,且幾乎每次對潘某實施家庭暴力都是當著兒子的面進行。李某甲多年的家庭暴力行為使潘某身心俱疲,生活及工作都受到了極大的影響。

潘某認為雙方的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因與李某甲協議離婚無望,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潘某李某甲之間的婚姻關係;判令李某甲支付潘某離婚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萬元;判令雙方婚生子李某乙由潘某撫養,李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2000元至李某乙年滿十八週歲止;判令李某甲每月探望婚生子李某乙一次。

李某甲辯稱:潘某經過了李某甲最落魄的時期,可以同甘共苦,是有一定感情基礎的夫妻。雙方之間的矛盾真實潘某因是由於潘某思想及心理障礙。李某甲懇請法院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怎麼確定?

判決觀點:

潘某主張李某甲存在家庭暴力,並提交了2010年10月、2011年3月、2013年4月共三次報警記錄,其中2010年10月潘某報警、2013年4月婚生子李某乙報警後,潘某曾做傷情鑑定。某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結果均為輕微傷。

2013年4月婚生子李某乙在派出所做的筆錄中稱因目睹李某甲動手打潘某,因此打電話報警。李某乙在筆錄中稱只要潘某沒有做好事情,李某甲就動手打潘某,有時候用鞭子和衣架,大部分用手。婚生子李某乙雖未成年,但其年齡已經能夠報警並反映潘某、李某甲相處情形,結合報警記錄、傷情鑑定等證據,本院認定李某甲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並據此判令准許潘某、李某甲離婚。

婚生子李某乙,在2014年6月潘某、李某甲分居之前與潘某、李某甲共同生活,潘某、李某甲分居後一直與潘某生活,潘某主張撫養權歸其所有,由於李某甲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本院從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令婚生子李某乙由潘某撫養,李某甲可每月探望婚生子一次。

李某甲在庭審中主張其月收入為每月1萬元到2萬元之間,結合潘某的主張和深圳地區的人均消費支出經濟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李某甲每月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為2000元。

根據潘某提交的證據,李某甲確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本院據此認定李某甲應當賠償潘某精神損失費5萬元。

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怎麼確定?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如下:准予潘某與李某甲離婚;婚生子李某乙由潘某撫養至其18週歲時止,李某甲應於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李某甲可以每月探視婚生子李晉曄一次,潘某負責協助;李某甲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潘某精神損失費5萬元。

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怎麼確定?

律師點評:

實施家庭暴力,在實務中主要是取證有一定的困難,大多數當事人不知道如何收集有效的證據。像本案中的原告潘某,在長期的家庭暴力當中,每次受到毆打的都會及時報警,並且對於傷情進行了及時的鑑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甲有三次將潘某毆打至輕微傷,並有驗收報告。這為原告潘某提出離婚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有力的證據支援。所以,對於遭受家庭暴力的,最好的證據就是及時向公安機關的報案,在處理後會留下有力的證據。

另外,對於遭受家庭暴力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本案中,原告潘某請求五萬元的金額,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援,這一數額是相對較高的,主要考慮到潘某遭受了長期的家庭暴力。否則,在實務中支援的數額一般幾千元的較多,五萬元已是較高的金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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