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佳:注重價值觀引導,直播打賞治理需綜合使用者權益和商業發展

中新經緯8月8日電 (王玉玲)日前,由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直播打賞的性質與規範”學術研討會在北京舉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環球法律評論》編輯部主任姚佳認為,直播打賞的治理涉及直播商業模式,應對長期利益進行衡量,並注重價值觀的引導。

姚佳:注重價值觀引導,直播打賞治理需綜合使用者權益和商業發展

姚佳首先對直播打賞行為的基本法律性質進行了分析,目前這方面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一是認為是服務合同,主播提供才藝表演等內容服務,使用者打賞是購買勞務的行為。其二認為是贈與合同,使用者對是否打賞具有強烈的自願性,觀看直播並不以打賞為前提,在這個意義上,使用者對主播的“打賞”應視為對主播的無償贈與。

姚佳對不少案例進行了分析,她分享說,法院在這些案子當中,還是集中打賞行為認定。最後法院都是個案判定,進行利益衡量。

其次,姚佳還對直播打賞的動機進行了剖析,她舉例說,當我們處於直播場景時,情緒臨場感、知曉臨場感、意識臨場感都有相應的指標輸入,會影響心流體驗,進而影響打賞意願。

另一方面,從平臺方或者主播方的角度來看,直播對於使用者是有一定的精神享受,同時也有平臺和主播的物質和勞動付出。從平臺方角度而言,提供一定的技術載體和場域,從主播方而言,主播提供才藝勞動付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分成。

對於直播打賞行為的規制,姚佳認為,在打賞的場景當中,所涉及到的使用者權益、平臺的商業模式和平臺治理關係的問題,治理的是商業模式。使用者行為往往存在一定的羊群效應。對於主播或者是MCN、公會機構,也會起到激勵與約束的作用。

姚佳表示,“可能我們現在的治理,主要集中在平臺方,這裡面也涉及到長期利益衡量,或者價值觀的問題。同時從使用者角度,還有家長的直接責任。最後在主播端,主播、MCN機構要提供更好的服務,也要遵守底線和公序良俗。”(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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