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時間審訊收集的口供可以作為定罪依據嗎

近日,我們在研究一起涉第四方支付刑事案件的證據材料時發現,警方對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審訊持續了將近8小時。那麼,這類

長時間審訊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可以排除,是否可以主張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長時間審訊收集的口供可以作為定罪依據嗎

根據上述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那麼,如何認定“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上述解釋,並沒有明確長時間審訊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不過,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8條第1款規定,

採用刑訊逼供或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在上述意見中,最高人民法院將疲勞審訊作為與刑訊逼供並列的非法方法,認為疲勞審訊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採用疲勞審訊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遺憾的是,上述意見並沒有明確疲勞審訊的認定標準。我們只能透過觀察一些司法判例來了解法官們對此問題的觀點。

長時間審訊收集的口供可以作為定罪依據嗎

司法判例

案例一: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8刑初46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在庭前會議上,辯護人以疲勞審訊為由,申請偵查機關對劉某第一份詢問筆錄、第一份訊問筆錄予以排除。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於2016年9月21日15時40分至9月23日04時18分期間在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詢問、訊問,時間共計36個小時38分鐘,詢問、訊問超過正常審訊時間,存在疲勞審訊。

案例二: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53刑終65號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經查,公安民警抓獲上訴人譚某某案發當晚,對譚某某作第一份詢問筆錄時間長達8小時,未能保證譚某某的正常休息時間,公安機關對此份長時間的詢問筆錄未作出合理解釋說明,存在疲勞詢問情形,變相剝奪他人休息權,依法排除該份詢問筆錄且不作為定案依據。

案例三: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渝02刑初28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認定疲勞審訊的基本原則是,對於較長時間的審訊,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痛苦,其違法程度和精神強迫程度達到與刑訊逼供的暴力、威脅相當的強度,並使被告人不得不違背真實意願作出供述的非法取證情形,是否夜間訊問不是認定非法取證的唯一標準。本案中雖然第一次訊問系夜間訊問,但持續時間未超過四小時,未發現有刑訊逼供或者變相肉刑情形,被告人在訊問中表達清楚、自然,亦沒有不能排除存在疲勞審訊的情形,故不能認定公安機關對曾某某採取了疲勞審訊方式或者訊問時採取了非法方法。

長時間審訊收集的口供可以作為定罪依據嗎

律師評析

清華大學易延友教授透過對大量實務案例的實證研究,總結了三個疲勞審訊的基本變數:

一是持續時間。在保持其他變數不變的情況下,審訊時間越長越有可能認定為疲勞審訊。

二是起止時間——夜間訊問。在保證其他變數不變的情況下,只要涉及夜間訊問,即使時間不長,也容易引發疲勞審訊的抗議。

三是被審訊者的生理狀態。這些生理狀態包括但不限於被告人是否患有疾病、是否處於飢餓狀態、回答問題時思路是否清晰、語言是否流暢、神情是否自然等。

我們認為,疲勞是一種主觀不適感覺,但客觀上會在同等條件下,失去其完成原來所從事的正常活動或工作能力。疲勞審訊的認定,一方面要考慮偵查機關是否存在長時間審訊,夜間審訊,合理的休息、飲食,包括方便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另一方要考慮被審訊者是否已經因為審訊陷入疲勞的生理狀態。

長時間審訊收集的口供可以作為定罪依據嗎

在案例一中,犯罪嫌疑人接受詢問、訊問,時間共計36小時38分鐘,詢問、訊問嚴重超過正常範圍;在案例二中, 犯罪嫌疑人在夜間被審訊的時間長達8小時,被剝奪休息權。在上述兩個案例中,偵查人員採取了長時間審訊的手段、利用了夜間的條件,按照常理,犯罪嫌疑人已經處於疲勞狀態,因此法院認定為疲勞審訊;而在案例三中,雖然審訊處於夜間,但是審訊時間短,且嫌疑人沒有陷入疲勞狀態,因此不認定為疲勞審訊。

在辯護實務中,可以透過那些證據材料來判斷是否存在疲勞審訊呢?我們經驗是,可以從兩類證據材料入手:一、詢問、訊問筆錄、提審證,這類證據材料直接記載了審訊持續的時間長度和是否夜間審訊;二,審訊的同步錄音錄影,被審訊者在審訊中是否因達到了疲勞的程度,在同步錄音錄影中有著最直觀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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