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哭訴“一輩子沒殺過一隻雞”,為何這般辯解跟說謊無異

勞榮枝哭訴“一輩子沒殺過一隻雞”,為何這般辯解跟說謊無異

在勞榮枝被宣判死刑後,辦案檢察官也將案件關鍵證據及細節進行悉數披露。因為案件的時間跨度較大,以至於當年的偵查理念、偵查方式和證據要求與現在的差異也很大,再加上案情、證據十分複雜(牽涉四座城市、六個家庭、七條人命),自然事實認定也很有難度。

然而透過辦案檢察官所披露的關鍵證據及細節,除卻可確認勞榮枝的“主犯身份”(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區別於誰主導的說法),更為重要的是,也將勞榮枝“大膽說謊”和“認知失調”的一面正式揭開。

從某種層面上而言,輿論之於勞榮枝的畫像相對神秘化,以為她有三頭六臂,以為她膽識過人,以為她頭腦高明。可實際上就勞榮枝對自己的罪行看待及社會認識來看,她更多還是活在“自己的世界裡”,也就是被罪惡囹圄的“那個世界”。

就比如在庭審現場的辯解環節,勞榮枝不認可公訴人對她故意殺人罪名的指控,但卻承認搶劫罪和綁架罪,緊接著還強調“我這一輩子沒殺過一隻雞”,言外之意就好像自己“沒殺過雞”或“不敢殺雞”就可證明自己“沒殺過人”,當然這般辯解很快被審判員打斷。

之所以要提這段庭審記錄,並不在於它一定能證明什麼,而在於勞榮枝可能天真的以為“沒動手殺人”就跟故意殺人罪名無關,這就跟她拿自己“沒殺過雞”或“不敢殺雞”去證明自己“沒有殺人”是一個道理。

事實上細讀(細看庭審影片)辦案檢察官所披露的關鍵證據及細節,類似的庭審辯解插曲還有很多,比如多處的說法不一致:“一邊說這樣,一邊又說那樣”。總之綜述起來,她自己就能駁倒自己。這其中雖然可用人性的複雜性去解讀,但是更為根本性的問題在於,直到被判死刑的那刻,勞榮枝還是隻關注自己的生死,以至於宣判剛落定,她就連說兩句“我不服”,並且堅決要上訴。

有必要說明的是,我們並不反對勞榮枝上訴。但是就勞榮枝前後的辯解語錄來講,除卻折射出她自身悲劇性(複雜性)的一面,也反映出她“雄辯症”的問題。就比如勞榮枝對自己的描述是:“我走到哪裡別人都覺得我是知性女,我非常熱愛生活,熱愛生活的人是積極向上的,我這輩子沒有跟人吵過架,對誰都好”。

在翻譯這段話時,其實應該置入勞榮枝罪犯的身份前提,只有如此才能理解不跟人吵架的問題。當然勞榮枝在潛逃歲月中,肯定也是有成長的,但是從她個人的情況出發,即便作案時的勞榮枝已經被歲月模糊,但是就個體的連續性來講,勞榮枝也只能說在偷生的過程中“熱愛生活,積極向上”。

但是對於法理審判來講,主要看的是作案中的勞榮枝如何行事,所以勞榮枝就算再怎麼強調潛逃過程中的“行事良善”,終歸也是徒勞的。在這個問題上,不排除有畏懼重判的因素,但多半應該是認識不清的問題。

另外勞榮枝在提到“被脅迫作案”的時候強調:“二十年暗無天日的生活,我一直不敢面對,我非常害怕;我帶著畢業證去找工作,他(法子英)不讓,讓去坐檯;我真的沒有故意殺人,我也是受害者,長期承受身體、心理上的折磨”。言外之意,勞榮枝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

平心而論,從悲劇性的視角出發,勞榮枝確實也是“受害者”,但是這種考量是基於宏觀命運而言的,並且評價的主體絕對不可以是勞榮枝。因此勞榮枝就算強調再多潛逃生活的不易,都會迎來強烈的“活該”重擊。

並且還要搞清楚一個基本事實,一個人不能因為自己被脅迫就可以隨便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雖然在量刑上可能存在具體影響,但是卻並不理所當然。並且從辦案檢察官披露的關鍵證據及細節來看,勞榮枝所強調的“被脅迫作案”也不過是徒勞的掙扎。因為從唯一倖存者處取得關鍵證據,證實勞榮枝和法子英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勞榮枝以假身份“坐檯”物色有錢的作案物件,並共同實施搶劫或綁架,犯罪均由兩個人共同選定作案地點和作案物件)。

與此同時勞榮枝對於贖罪也是存在極大的誤解。就比如朱大紅(被害人“小木匠”陸中明的妻子)所委託的法援律師提到的庭審細節中,勞榮枝強調自己“出去”可以透過“當高管”、“做策劃”、“搞眾籌”等方式(掙錢和弄錢)給受害人家屬賠償。

暫且撇開“勞榮枝是否能出去的問題”不說,僅就她對贖罪的理解也是不清楚的。在勞榮枝看來“賠償是雙贏的,無論是對她還是對受害人家屬”。可事實上法理審判層面的贖罪,不僅是要儘可能的做到補償和撫慰,也要更堅定的考慮懲治的意義。

據此而言無論是吳謝宇案還是勞榮枝案,即便允許以“補償考量”(吳謝宇和勞榮枝透過工作回饋社會)的視角去審視,但是回到案情事實上,如果真要那麼去做,它所帶來的壞影響也是很大的,即便我們看不到摸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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