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16時40分許,遷西交警在轄區208鄉道巡邏至太平寨鎮馮莊時,發現一輛白色福田牌小客車存在超員嫌疑,執勤民警立即將該車攔停檢查。經查,該車核載9人,實載20人(駕駛人1人、隨車幼兒園教師1人、幼兒18人)。
駕駛員王某某因實施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且載客超過核定乘員100%以上,其行為已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