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偷拍、調查私人財產 江北警方打掉一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私家偵探”團伙

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 彭光瑞 警方供圖

在“淨網2021”專項行動中,重慶江北警方透過一張“名片”,循線追蹤縝密偵查,成功破獲一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打掉一個“私家偵探”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

近日,江北區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人在散發署名“中國真相私家偵探社”的名片,該名片背面“犯罪偵查、調查取證”等字樣引起民警的警覺。民警隨即對該線索展開摸排,發現這家名叫“中國真相私家偵探社”的公司成員正在跟蹤一中年男子。民警進一步調查得知,系該公司負責人向某(男,33歲,巫山縣人)受中年男子親屬委託,進行跟蹤盯梢、偷拍照片影片、調查私人財產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

民警順藤摸瓜,進一步查明自2020年7月起,向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對外宣稱自己是“中國真相私家偵探社”成員,透過散發小卡片等形式招攬業務,採用跟蹤盯梢、安裝針孔攝像裝置偷拍、利用GPS裝置定位等多種方式,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獲利50餘萬元。查清該團伙犯罪事實後,江北警方立即組織抓捕行動,在重慶、青島等地將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5人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已被移送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跟蹤、偷拍、調查私人財產 江北警方打掉一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私家偵探”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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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指認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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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

哪些行為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將面臨什麼處罰呢?據悉,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二是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上內容簡言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同時,2017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公民個人資訊”進行了解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警方提醒,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機關等職能部門具備偵查權,私人機構不具備該權力。公民在依靠自身蒐集相關證據的過程中,應當採取合法的方式收集證據,不能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廣大群眾遇到民事訴訟等需要調查蒐集相關證據時,應當採取合法手段進行,可申請法院或委託律師依法進行調查收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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