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孩子的寵愛直接變成了溺愛,如果孩子想做什麼事情就把他教育

我們都知道現在很多年輕人都恐婚,所以大多數人選擇了不婚不育。也正因為如此,小孩確實少了,當然,也有願意結婚和生育孩子的。但是我們都知道現在生育的大多數都是獨生子女,父母對其都非常寵溺。

尤其是在有的家庭裡面,父母對孩子的寵愛直接變成了溺愛。孩子想做什麼事情父母都會給與滿足,甚至不管事情本身的對錯。

我們都都知道這樣是不行的,孩子的教育應該從小抓起,父母的行為更是影響孩子的一生,所以如果生下了孩子就應該把他教育好。

小孩子大多數時候都比較活躍,尤其是城市裡的孩子,更是可以到處亂跑,這樣其實也比較好,因為可以鍛鍊孩子自己,但是也容易出現問題,比如說安全問題。

今天上午,收到了好友的來信諮詢:三歲女童墜樓死亡,監護人、物業公司和開發商,誰應該擔責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2020年8月29日下午1點10左右,某小區發生了一起女童墜樓事件。當天下午,三歲女童可某跟隨外婆來小區探望曾外祖母,三人打算一同坐電梯,可某先跑進了電梯,還沒等家長進入電梯,電梯的門就關了。

電梯監控顯示,萌某在電梯門關上後,驚慌失措不小心按了4樓和8樓的電梯,本以為一會就能再找到孩子,但是悲劇發生了,可某從8樓樓梯間窗戶墜落,當場死亡。

事發後,警方勘察了現場,排除了他殺的可能,墜樓的窗戶是8樓樓梯間的窗戶,根據現場痕跡分析,方某是自己爬上窗戶墜落的。

家屬認為,這起事故除了監護不力需要承擔責任之外,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也有一定的責任。他們認為發生意外的窗戶很矮,一個三歲孩子就能爬上去,底部還設計有一個突出的踢腳線,這麼高的樓也沒有防護措施。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看完案例,你有什麼樣的想法呢?有人說這就是明顯的責任承擔問題,對此,你怎麼看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根據案例實際情況來看,可某的死亡並不是建築物本身設施倒塌、塌陷造成的,而是可某爬窗戶所導致,所以說不能讓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講到這裡,又有人問物業公司是否需要負責任,你怎麼看呢?在上述案例中,物業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它也並不是安保義務的主體,所以不負安全人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那麼,到底誰應該負責呢?《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很簡單,三歲的可某墜樓致死的責任當然是由其監護人承擔。現在,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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