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僱兇殺妻案:男子不滿妻子管得嚴,花30萬僱兇對妻子痛下毒手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瀘州僱兇殺妻案:男子不滿妻子管得嚴,花30萬僱兇對妻子痛下毒手

2018年10月初,方某濤在一個群裡看到了僱兇殺人的訊息,想到自己還負債,便與“中介”張某聯絡,表示自己有意接下這個“任務”,詢問相關費用,張某則表示事成之後方某濤可拿到26萬元的報酬,並且把自己從僱兇者李某那得到的“目標人物”苟某文的資訊傳送給了方某濤。

但方某濤前往並待在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幾天後,他打消了殺人的念頭,甚至對苟某文進行了暗示,報了警,而在離開敘永縣後,方某濤告知了張某他已報警的事情。

不過張某卻沒有打消殺害苟某文的念頭。

事實上,僱兇者李某與被害人苟某文是一對夫妻,但夫妻倆的關係日漸惡劣,在2017年8月,李某透過社交賬號與別的女人聊得火熱的事情被苟某文發現,苟某文極其生氣,與李某發生激烈的爭執。而李某也不甘示弱,矛盾自然升級,苟某文便持菜刀將李某砍傷。

後來李某因為網上賭博把家中上百萬的積蓄輸光,李某認為妻子苟某文知道此事後肯定不會罷休,又想到苟某文之前將自己砍傷的事情,李某便對妻子苟某文動了殺念。

瀘州僱兇殺妻案:男子不滿妻子管得嚴,花30萬僱兇對妻子痛下毒手

從2018年8月起,李某嘗試過在網上購買毒藥,但接連被騙,李某便有了斥巨資僱兇殺人的想法,在網上發帖稱他在尋找殺手,報酬為30萬元,繼而與“中介”張某聯絡上了。

張某則有一個神秘的“殺手組織”,主要吸收那些欠了高利貸卻負擔不起的“殺手”,這些人往往被逼無奈,也就踏上了一條違法的道路。

而在方某濤放棄殺人任務後,張某再次在群裡聯絡殺手,從而添加了欠高利貸的揭某亮,不過考慮到上一個“殺手”方某濤的情況,張某這次顯得謹慎了些,在確認揭某亮不會半途而廢后,幾人一商量,打算採取撞人的方式“解決”掉苟某文。

同年10月18日,揭某亮抵達敘永縣,便在收到李某的部分費用後,於10月21日下午開車到了幼兒園附近,但揭某亮卻臨時退縮,稱自己還沒有做好準備。

10月28日,因李某催促,張某便讓揭某亮再次行動,李某則把苟某文約到了某公園,按照他們的計劃,是由揭某亮駕車將苟某文撞死,不過正當揭某亮行動前,李某接到了警方的電話,認為事情敗露,於是通知了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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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某並沒有把訊息告訴揭某亮,揭某亮最終在公園內被捕,不過李某和張某也未能逃脫法網,先後被捕歸案。

在本案中,李某、張某、揭某亮三人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態。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最後再講下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特殊形態。

瀘州僱兇殺妻案:男子不滿妻子管得嚴,花30萬僱兇對妻子痛下毒手

本案中,方某濤的行為屬於犯罪中止,但由於沒有造成損害,且做了報警處理,從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苟某文遇害,依法可免除處罰。

此外,苟某文雖獲知了丈夫李某僱兇的事情,自己險些命懸一線,倘若方某濤沒有及時懸崖勒馬,苟某文也有可能在某一天變成一具屍體,不過苟某文認為自己還好好的活著,她與李某也是夫妻一場,最終選擇了原諒李某。

由於李某取得了被害人苟某文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而張某因為有前科,依法應酌情從重處罰。2019年6月12月,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張某有期徒刑六年,揭某亮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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