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為一校之長,不配做眾師生表率;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校長,從字面來看是一校之長。
是學校裡的最高話語權人物。
可代表的不僅僅是如此。
作為眾老師的表率,應當潔身自好。
帶領老師們更好地維護學校治安、規範學校秩序。
作為學生們在學校裡的“大家長”。
應當保護他們健康成長,汲取文化知識。
可如果是作奸犯科,甚至是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侵犯行為。
所產生的影響則更甚。
章勇銘(化姓化名)在擔任某學校校長期間。
酒後違規獨自一人檢視學生宿舍。
在對於一女生宿舍進行檢視時。
對於在該宿舍睡覺的幼女王某(案發時不滿十四周歲)實施了猥褻行為。
作為一校之長,開會的時候都在強調不許男老師單獨給女學生輔導。
不許將女學生帶到宿舍,更不許男老師單獨進入女生宿舍。
因為學校女老師不夠,所以有的時候會是兩名男老師一起。
但是不會是一名男老師單獨查寢。
章勇銘到案後共做了五次陳述。
其中一、二、三為有罪供述。
第四次是逮捕後的程式詢問,第五次是其否認相關事實。
章勇銘表示自己做的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在偵查人員誘供下作出。
後續法院認為在訊問中確實存在提示性言語。
並且同步錄音錄影和筆錄存在差別,所以對於此次有罪供述進行排除。
第一、三次供述。
“我(指章勇銘)知道我摸她以後她心裡會有陰影,會害怕。
但我就是想摸一下。
我當天去女生宿舍是我喝了點酒。
想去女生宿舍看看有沒有女生身體發育好一點,想看看女生的身體。
我摸王某某的身體是因為她的身體發育要好一點。”
章勇銘稱自己當時看見王某的被子掉在地上。
自己給她蓋被子的時候,碰到了她的大腿。
隨後想去撫摸王某X部。
但被王某擋開,於是滑到腰部,自己沒有觸控到X部。
受害者王某帶來了另外一個版本。(以第一人稱敘述,有刪改)
“我(指王某)在宿舍睡覺,感覺有人在摸我的肚子和X部。
把我摸醒之後,我發現有個男的站在我面前。
看我醒來,他仍然還在摸。
於是我就喊了同學,卻被他制止。
但我繼續喊,後來他就離開了。
我一開始不知道他是誰,直到聽到有人喊他張老師,他迴應了。
當時,我是蓋著被子的,他(指章勇銘)伸進來摸得。
我醒來後,他還持續摸。”
缺舟:
綜上法院審理後認為。
章勇銘身為學校校長在酒後違規進入學校女宿舍。
對幼女王某實施猥褻行為。
構成猥褻兒童罪。
鑑於章勇銘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
且進入學生集體宿舍實施猥褻。
受害者還是留守兒童。
應當予以嚴懲。
雖然事後進行了經濟賠償,獲得了諒解。
但是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
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家庭帶來心理創傷。
且給在校女生造成了心理陰影。(有一段時間晚上女生宿舍門鎖緊閉,往往老師需要敲很長時間才給開門,除了學生之外,家長也對學校產生了不信任)
所以不足以從輕處罰。
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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